• 关于浙江94定额定额价基价的问题

    背景条件:某工程,采用浙江94定额计价,假设综合费率5%。钢筋、混凝土甲供,施工方加工。 问题: 编制结算书的时候,以下那个方式最合理,特别是方式A,改变了定额基价,这种方法可行不可行。 结算方式A:在定额价中,将钢筋、混凝土的定额材料价取0,这样所有的甲供材将不能被取费。这样算出来的价格是最低的。 结算方式B:不改变定额价,但是在价差表中将甲供材的市场价取0,等于是取了个附价差。等于是所有节约的材料都归甲方所有,如果发现有超领材料,超领部分材料价值从结算价中扣除。 结算方式C:不改变定额价,价差表中甲供材料按照市场价调差,然后扣除施工方所领材料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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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改变定额价,价差表中甲供材料按照市场价调差,然后扣除施工方所领材料总价值。 应该是这样的 计算方式比较合理;

    2011-06-16 09: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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