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建[2011]3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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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 -------------------------------------------------------------------------------- 郑建〔2011〕36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排气道市场行为,提高排气道产品质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住宅工程排气道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排气道生产企业)实施统一行业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我市排气道生产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三、各排气道生产企业应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材料、生产、设备和销售台账,完善技术管理和质量制度。严格原材料进场把关,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图集和资质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并应有处理记录、处置记录和相应检验报告。 四、排气道生产企业应认真做好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工作。 (一)出厂检验 设置专人对出厂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制作和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耐火极限性能等把关,检验结果应做记录并存档。应做好排气道的标识工作。排气道生产企业应在排气道显著部位标识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结论,无标识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施工和排气道生产企业参加。对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耐火极限性能、标识等项目进行核查。其中,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垂直承载力、抗柔性冲击等应见证取样,并按规定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排气道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我委将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责任追究。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质量 管理 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3月8日印发

    2011-06-18 1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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