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否能与分包单位进行第二次核对工程量?

    如果一个工程的防水工程又另外由建设单位分包出去,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核对完毕,双方并已签字认可,现建设单位的领导又让别人(不是审计公司)再与施工单位核对一遍,请问按常规是否允许这样做?分包单位是否有权拒绝再次核对?若建设单位是让造价事务所或审计公司进行第二次核对按常规是否允许?审计公司应与哪一方核对工程量?

    问题补充:是否有关于这方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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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认为这就是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怪圈,一审、二审、再审。。。。。,而这个审它只有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核减,这些审计者的费用基本上是按增减的比例收取,审计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审计项目,是不可能核增的,这样才表明他们工作做到位,我接触到几个还是财政审计,也都是这样子操作,更何况是投资商了。而这个核减都是在放施工承包单位的血,施工承包单位又是往往赔不起时间,一忍再忍,目标只有一个尽快拿到工程款就算了,那么利润就越来越低,甚至是亏本。

    2011-06-23 15:46:50 

  • 分包单位不应与建设单位对件,除非有你施工单位委托单。 建设单位审计部门是审计建设方于施工方对完件的工作,与施工方无关。 施工单位是总承包方,只与建设方的预结算部门对完就行了。 在对件时有明文规定的,竣工验收完后XX天自动进入结算天内,XX万以内为XX天内对件完成。建设方无权要求再次对件。

    2011-06-23 18:39:51 

  • 一个工程的防水工程又另外由建设单位分包出去,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核对完毕,双方并已签字认可,现建设单位的领导又让别人(不是审计公司)再与施工单位核对一遍,一般情况施工方原则上只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中的一个核对,否则只要甲方认为有问题,一直让你再次与另一个单位核对就没头了,你永远都结算不了。如果分包工程直接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核对完毕,双方并已签字认可,分包单位有权拒绝再次核对的,若建设单位是让造价事务所或审计公司进行第二次核对按常规是不允许的,审计公司可以与甲方核对工程量的。

    2011-06-24 09:4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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