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08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怎么取

    北京08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以各项总计为基数,还是只以人工费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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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京建施[2005]80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六、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按照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投标人投标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三、附表四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七、依据附表一、二、三、四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括由于施工中特殊原因发生的如防护棚、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以及因施工场地狭小发生的租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及相关交通费。 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并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八、按照本通知第四、五、六项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九、市建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附表一、二、三、四规定的费率并及时公布。 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市建委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严格审查上述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 附: 1、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附表二 序号 项目 费率(%) 1 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 50000m2以外 2.48 50000m2以内 2.81 20000m2以内 3.30 2 装饰工程 2.19 3 安装工程 2.70 4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3.63 管道 3.30 5 绿化工程 0.69 6 庭园工程 2.64 计费基数为 分部分项清单费用合计 京造定[2009]4号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 (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四)2009年4月1日以后未报批的工程设计概算,按照第一条中的(三)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看以上两个文件就行了

    2011-07-27 14: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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