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结算问题

    一、本预算中并没有含有第9项甲供购置费用,本造价的总价费用计算等于: 1、42621603.06(不含税工程造价)+1372415.62(税金)-575000(甲供购置费)=43419018.68元(含税工程总造价) 二、本预算计算费是不是出错了?因为直接费中就没有甲供购置费这一项。计算总造价时应该是加起这项费用才对的吧?我们预算中就没有含有些费用,我们投标时算的却是减的。 三、出了这么一个差错,相差了五十多万。现我们结算是否能加回这笔费用?监理说这个只能作为优惠价处理,如果当时我们没有算错的话,标就不是我们公司中的了。请问各位前辈这个该怎么处理?

    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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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第10项的计算基数上看,它相应的相加,且第9项也不是负值,那么是计算错误,会出现这种情况应该是在列合计时,是用扣减第9项合计,如果是施工单位报的竣工结算或投标报价,监理、业主或审计按优惠价处理,也有他的道理,只能是昼做工作,能够更正过来是最好的,否则也是办法了。 “这种情况在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应当作为废标处理,这也不能说是我们单方的责任吧?”都已经中标,怎么能够按废标呢?这也只能是在审核经济标书的环节把关不严,如果把关严的话就中不了这个标,对于投标方负主要责任。现在只能是用文字列式上的情况,说服监理。不要再说已经过去的事情。 “前辈能否详细说说你的看法?为什么拿不到?”只能是昼的去说服监理取得它的认可,他也可以认可前面的计算式,也可以最终的数据,前面的计算过程可以不去理会它,这就是拿不到的理由。

    2011-08-08 22: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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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你的报表上看,含税工程总造价=43419018.68元,肯定是计算错了,属于算数错误。按招投标评标规定来说,算数错误允许更正的。“监理说这个只能作为优惠价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规定,当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不一致,属于算数错误的应要求投标人更正算数错误,投标人同意更正算数错误的可以参加评标,否则按废标处理。 你们结算时否能加回这笔费用主要看合同是怎么签的。还要看投标时575000(甲供购置费)的数据来源。 总之,导致现在这种情况双方都有过错,作为施工单位你就据理力争,争取协商解决,尽可能多挽回损失。 “现今我方已中标工程完工了,是否应理解为已认可了此造价”我只能这样给你答复:如果这个工程的结算价43419018.68-575000 =42844018.68高于工程成本,是能理解为已认可了此造价。但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招投标有关规定,以及你提供的资料,我认为招标方接受你方中标存在恶意行为。

    2011-08-09 05: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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