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发生矛盾如何理解

    招标文件中标明采用定额计价及当时发布的价格信息文件并约定合同结算价款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预算价+经济签证+设计变更+各种政策性因素文件;合同在备案时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修改为:中标价不调整,如何调整,应有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经济技术签证进行调整,其结算依据当地定额估价表、与工程同步的地区价格信息按相应的费用类别执行。此两种说法是否矛盾?结算时审计单位同意调整变更部分的价格信息,不同意调整中标价内的材料信息是否合理?

    问题补充:在签订合同时将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纳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合同条款结算未完善的部分可以把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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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矛盾,假设中标价100万元 一、按招标文件:100(预算价)+A(经济签证+设计变更)+B(各种政策性因素文件); 二、合同备案:100(中标价)不调整,A(如何调整,应有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经济技术签证进行调整,其结算依据当地定额估价表、与工程同步的地区价格信息按相应的费用类别执行)。 一与二的比较: 1、预算价和中标价是一样的内容。 2、备案合同的A内容比招标文件说的具体。可以采用。 3、招标文件中B内容在备案合同中没有,这是关键点。不过备案合同中:与工程同步的地区价格信息按相应的费用类别执行这句话说的不专业,所以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各种政策性因素文件的内容。我们是这样写的:执行当地《工程造价信息》,这样就不包括政策性因素了。 就算认可备案合同中没有B的内容施工单位也可接受,因为一般招标文件中都会说不执行各种政策性因素文件,只不过本招标文件没按习惯,所以本人认为也不要强调这点了,就算碰到一个没按习惯编招标文件的单位了,如要强调这点也没用,因为最新的高院司法解释:以备案合同为准。高院的出发点就是针对目前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通常备案合同比较符合要求(称为阳合同),实际执行的是阴合同(对承包方不合理处较多)。想不到这发包人的备案合同也算合理。 以上是个人观点,欢迎指正。

    2011-09-16 22:24:23 

  • 工程结算文件的排列顺序是:(1)招标文件,(2)合同书、补充协议书(3)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单,(4)其它相关的政策性文件。 根据结算文件排列顺序,招标文件与合同有冲突的应以合同为准,审计单位同意调整变更部分的价格信息,不同意调整中标价内的材料信息是合理的。

    2011-09-22 15:11:22 

  • 根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发生矛盾时按下列方法理解: 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的专用条款,合同的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其技术说明,图纸,工作量清单,工程报价书

    2011-09-16 13:12:02 

  • 你说的这种招标文件和过程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又较为复杂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投标文件(包括相关的招投标书)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订立合同,其主要含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是招投标文件的具体细化,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从招投标活动到合同订立有一个过程,此间,当事人的认识难免会有所变化。当时在招投标文件中未预见的事项,可能会在签订合同时提及,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商品不一样,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既然合同的非实质内容可以与招投标文件不相一致,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遇到合同内容改变了招投标书内容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正式的合同(前提为合同合法有效)来确立。也就是说,中标后进行修改的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之间有冲突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为准,不能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审计单位以合同为依据执行是对的。

    2011-09-16 13:37:29 

  • 不矛盾, 结算时审计单位同意调整变更部分的价格信息,不同意调整中标价内的材料信息是否合理? 按合同理解就是这样的,

    2011-09-16 13:57:43 

  • 按合同约定的方法执行,应该要调整相应的材料价差。

    2011-09-16 12:51:15 

  •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发生矛盾应该这样理解: 应该按合同在备案时的合同条款执行,中标价不调整,如何调整,应有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经济技术签证进行调整,其结算依据当地定额估价表、与工程同步的地区价格信息按相应的费用类别执行。此两种说法不矛盾。结算时审计单位同意调整变更部分的价格信息,不同意调整中标价内的材料信息是合理的。

    2011-09-16 13:20:43 

  • 这两个并不矛盾,招标文件说可调价合同,没说是可调单价还是总价。如果明确了可调总价,可以说就有矛盾。不过合同是招投标后签订的,最有优先解释权。这里可以说合同是招标文件的补充和进一步明确。审计以合同为依据,执行合理。

    2011-09-16 13:41:57 

  • 预算价+经济签证+设计变更+各种政策性因素文件;合同在备案时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修改为:中标价不调整,如何调整,应有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经济技术签证进行调整 我的理解这2个方法是一致的, 你的信息价调整合同有约定超过10%可以调整吗?就是超出10%部分允许调整。我们这边的合同都是这样哦。 变更按照变更时候的信息价来调整价格。 所以你的合同如果是没有明确表示这样的话,审计不给你调整你就没有办法,什么都是合同为准的。

    2011-09-16 14:48:10 

  • 合同与招标文件发生矛盾时是以工程合同为准。

    2011-09-16 14:30:01 

  • 应该是以合同条款为准。

    2011-09-16 14:43:49 

  •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发生矛盾如何理解 我认为: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发生冲突时 应该以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2011-09-16 15:26:32 

  •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发生矛盾如何理解 复:我觉得,先有招标中标,后有合同协议,如果两者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因为合同修正了招标中未完善的事宜,补充了合同的相关条款。

    2011-09-16 16:06:08 

  • 以工程合同为标准

    2011-09-16 17:52:46 

  • 不管怎样,按照优先解释次序,合同优先于招投标文件。

    2011-09-16 20:13:58 

  • 按合同解释顺序,以合同解释为准

    2011-09-18 16: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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