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电费调整

    根据2009、2010结算文件,水电费调整是不是包括两部分:1、工程用水电费价差=定额分析量*单价价差 2、生活用水电费总价=定额分析量*0.16*市场单价。 这两部分都以材料价差形式进入结算,只计税金?对不对? 做预算书也需要这样调整水电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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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手中有两年的结算文件,故具体文件中的表述我就不说了。 文件中是按两种情况进行规定的:1、由承包人负责交纳水电费(实际合同中多是这种情况);2、由发包人负责交纳水电费(这种合同很少见)。 对于第1种情况: 由承包人负责交纳水电费时,要“按合同约定调整水、电用量和价格”,即,是否可调整要看具体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约定可调时,水费一般是不作调整的,因为吉林省是按建筑面积10元/平米收取水费的,现场不挂表计量。而电费的规定是按实际发生数量和规定单价收取的,可以调整。 对于第2种情况: 由发包人交纳水电费时,发包人按承包人确认的水、电表实际计量数和水、电费的定额单价计算。从结算款中扣回。如果现场无法挂表计量,按预算书中分析的水电费乘以系数1.16计算。之所以乘以这个系数,是因为生活用水、用电部分无法从预算中分析得出。 故你所列的两个公试:工程用水电费价差=定额分析量*单价价差 2、生活用水电费总价=定额分析量*0.16*市场单价。应改为:工程用水电费=定额分析量*定额单价 2、生活用水电费=定额分析量*0.16*定额单价。并且 不是用来计取价差费用的,而是在由发包人交纳水电费时的一个扣款原则。

    2011-11-03 08:44:49 

  • 按枭哥的解释

    2011-11-03 08:48:33 

  • 做预算书也需要这样调整水电费。

    2011-11-03 05: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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