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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ofor 2011-11-18 17:49:24 | 福建省 其他专业 | 3000查看 4回答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是否属于风险范围外?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是否属于风险范围外?合同中是固定总价,施工单位在结算时候把漏项的也报送上来了问题补充:这里有一个合同解释顺序和优先权的问题,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协议书中写明了合同价款数额,在专用条款中也说明固定总价合同,但有点麻烦的是: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中有这么一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实结算等”就这么一句话弄的很纠结的。那是否可以按照合同解释顺序?认为是漏项属于施工单位投标时默认了?现在结算是不能调整价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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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合同是固定价的话,就不行的,因为固定就是包干价,就是那么多内容施工单位报的价,是没有办法修改的, 如果是暂定价是不同了,清单的风险在甲方,量的风险也在甲方,乙方的风险在于报价
2011-11-18 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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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如何约定的
2011-11-18 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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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合同解释顺序和优先权的问题,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合同专用条款……协议书中写明了合同价款数额,在专用条款中也说明固定总价合同,但有点麻烦的是: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中有这么一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实结算等”就这么一句话弄的很纠结的。那是否可以按照合同解释顺序?认为是漏项属于施工单位投标时默认了?现在结算是不能调整价格了?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实结算等”这是08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就要给承包人补偿。
2011-11-19 07: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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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提情况,就是应该以合同书约定为准,既明确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按实结算’。所以这是属于发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工程结算时必须据实结算给承包方(既乙方施工单位)。
2011-11-19 09: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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