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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qq.com 2011-12-19 22:51:24 | 重庆市 其他专业 | 6972查看 9回答
一份合同甲乙双方签订时间不一致
我们是公司是甲方,我们老板签订的合同是2009年9月份,而合同约定时说明材料价格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执行,于是我们按2009年10期造价信息计算!但是乙方却说他们老板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10年1月分,所以按2010年2期造价信息执行。这个涉及30多万的人民币啊! 但是乙方施工的时间的确是2009年8月份啊,因为有现场签证资料,而我们的老板签订时间也是2009年8月份,那么合同生效日期到底以谁为准啊?谢谢!但是很多人却说合同生效日期以后者为有效期,那么乙方很久都不签合同,那这样就不公平了啊,在说又不是不可抗力因素造就他不能按实签订合同的啊!既然乙方在2009年8月份就进行了施工,那么是不是表面 在法律上乙方默认2009年9月份签订的日期为准日期啊? 请问高手怎么办啊,谢谢啊,理由是什么啊,最好弄上法律条款,明天就要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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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1、《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必须【双方】都签字或者盖章,才算合同签订、成立。 2、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又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书上,双方都没有签字,但是施工方已经履行了 义务(现场已经施工了),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因此,根据您所在工地的实际情况,加上有现场监理、业主代表的签字技术文件,可以肯定,自2009年8月就已经成立了合同!因此,其市场价格,应该以2009年8月份的进行调差。 回复: 这个说法,就是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但是后面的三十七条,做了变通处理的。
2011-12-19 23: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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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施工合同正本是如何约定的。
2011-12-19 23: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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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日期以签订时间是2009年9月份为准,因为乙方在2009年8月份就进行了施工,在法律上视为乙方默认2009年9月份签订合同。 2、至于市场价格执行,是按2009年10期造价信息计算,还是按2010年2期造价信息执行。要看合同中有关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及调整方式的条款来确定。并不是按合同生效日期确定。
2011-12-19 23: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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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是双方都签字合同才能生效。材料调价可以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009年施工的部分可单独调价。
2011-12-20 08: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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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材料信息价,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时间限制不是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而是以施工期的当时信息价为准。就是施工时期的信息价上的材料价为准。
2011-12-20 08: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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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市场价格,应该以2009年8月份的进行调差,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材料信息价,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时间限制是以施工期的当时信息价为准。
2011-12-20 08: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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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签订日期必须以双方正式签字盖合同专业章之日起为合同的真正有效期。而且如果正本与副本日期不符是还必须以合同正本日期为准。 2、合同签订是合同中的日期是很重要和严谨的事情,因此应该及时据实完善合同日期时间。 3、 根据所述情况如果是8月份洽谈约定的合同并于9月份签订的时候,则应该按照9月份计算合同日期,再依据合同明确约定的材料执行单价时限进行计算。
2011-12-20 1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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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日期并不是关键问题,关键的问题应该是合同中的造价及材料价格的调整是如何约定的。 你应该仔细研究一下合同,如果合同中对此有规定就好办了,按合同执行就可以了。但是若合同中没有规定就麻烦一些,这就需要双方进一步进行洽商了,仅就材料价格调整而言,要看材料的采购及进场时间及其对应的市场价格信息来定。既不能亏了甲方也不能亏了乙方,这才是公平的。
2011-12-20 1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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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必须【双方】都签字或者盖章,才算合同签订、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书上,双方都没有签字,但是施工方已经履行了 义务(现场已经施工了),合同就已经成立了。 合同成立了,该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约定时说明材料价格按合同签订时的市场价格执行”这并没有对合同价款确定有明确的约束。看来你的合同属于可调价合同,应该针对详细内容分析对待
2011-12-20 14: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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