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砂浆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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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11-26 京建材〔2009〕831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本市贯彻落实的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本市中心城区(包括规划市区、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城关镇地区和其它区域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   二、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禁现”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中5.1.8条“施工现场应当采用预拌砂浆”的强制性条文。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预拌砂浆施工方案,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须复试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保证使用合格的预拌砂浆。   三、加强对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向本市供应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办理备案手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和备案管理有关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企业名录在北京市建设网(www.bjjs.gov.cn)和北京市散装水泥网(www.bjsb.com.cn)上公示。   四、加强发展预拌砂浆的协调、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建委“禁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定期组织区县建委、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召开会议,及时解决“禁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区县建委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在节能备案审查、绿色施工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现场核查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禁现”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报送上年《区/县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见附件2),此表纳入区县建委行政基础数据管理考核体系。   五、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禁现”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一)对违反规定在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改正,给予全市通报,纳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内容,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不予返退,该工地也不得评为“绿色文明工地”。   (二)水泥供应企业违反“禁现”规定向建设工程供应袋装水泥的,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并在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上公示。质量不合格的,将生产企业违规情况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三)设计单位未按《建筑构造通用图集》(08BJ1-1)进行设计的,将设计单位违规情况移交市规划委处理。   六、本市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对违反“禁现”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举报,各区县建委应公布举报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举报电话:63955190、63958635。   附件:1.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2.区县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2012-02-14 14: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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