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建设工程排污费是否有相关文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中关于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说明是按有权部门规定计取,之前一直在预算中没有计取,请问这个费用是否取消不计,有没有相关发文?

    问题补充:请提供工程排污费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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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锡市建设局文件 锡建价(2009)1号 关于转发《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及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以下简称08规范)及“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文)(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予以转发,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应执行08规范。 2、09费用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等工程,与08规范及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计价表配套使用。 二、对08规范中有关内容的明确和调整 1、招标控制价编制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按08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按市、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取定,发布的指导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根据目前工程实际情况,我市暂不设定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仍按现行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待今后再择机设定。 (2)招标人(或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天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书面及电子文档)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查。备查资料应包括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2、材料价格调整 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建价(2008)5号文]执行。 三、对09费用定额有关内容的明确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措施项目费中,费率按09费用定额表4-8规定的标准计取(市政工程基本费率仍按0.5~1.5区间范围计取),管理办法仍按锡建价(2006)5号文执行。 2、若发生材料二次搬运费按09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原锡建价(2004)9号文“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04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材料二次搬运费系数停止执行。 3、规费计取规定及标准 (1)工程排污费:招标时由招标人在暂列金额中列入,结算时按有关行政部门实际征收的费用在规费中计取。 (2)安全监督管理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0.19%计取。 四、执行时间与要求 1、08规范及09费用定额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起招投标或新签定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2、凡在我市销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应在2009年7月1日前对所输出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表格进行调整,使之与08规范及执行文件规定保持一致。 3、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 附件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文) 附件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文) 无锡市建设局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2012-02-29 18:15:24 

  • 规费:工程排污费0.1%结算时按有关行政部门实际征收的费用调整。

    2012-03-02 1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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