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重庆市08定额材料采购与保管费的问题

    重庆市2008系列定额中对工程施工中材料的采购费及保管费是否已经取消,还是按照99定额系列中综合解释的采保费执行,求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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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取消。 按照08《费用定额》第四章第三大项第八项规定执行: “(八)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标准 1.由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仓管费率:钢材、木材、水泥为2.5%,其他材料及半成品为3%,设备为1%。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2.由发包方提供材料到承包方指定地点,发包方收取采购及仓管费的1/3,承包方收取采购及仓管费的2/3。 3.由发包方指定承包方在市外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材料为5%,设备为2%。” 请看附图。

    采保费

    2012-05-10 14:26:57 

  • 没有取消,至于是否计取材料采购与保管费要和建设单位协商

    2012-05-10 14: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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