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算时补材料价差消耗量问题及价差取费问题

    工程结算时,合同规定材料单价施工期间平均信息价超过基准日期信息价±5%就需调整。 现在一共做了3个计价文件: A:原有中标书; B:适用于或类似于原中标书清单项的变更项目; C:重新组价的变更项目; 问题1:根据合同规定需要调整的材料的消耗量 是不是A+B文件中对应材料的消耗量之和? 问题2:如果措施项目清单部分的相应材料也超过±5%,是否可以补价差? 问题3:所补充材料价差是否计取规费和税金,或者只计取税金,或者都不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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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1:根据合同规定需要调整的材料的消耗量 是不是A+B文件中对应材料的消耗量之和? 是的,就是A+B文件中对应的材料消耗量之和。 问题2:如果措施项目清单部分的相应材料也超过±5%,是否可以补价差? 当然可以补差。 问题3:所补充材料价差是否计取规费和税金,或者只计取税金,或者都不计取? 一般来说是应该计取规费和税金的。但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没约定的,二者都计取。

    2012-05-16 08:51:17 

  • 措施项目的材料也应调整,材料差价计取规费、税金是必须的。

    2012-05-16 08:43:54 

  • 1、A+B之和,2、要调整,3、要取费和税金

    2012-05-16 09: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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