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灌注桩签证问题

    各位造价高手,在下在此向各位请教一个问题,具体如下: 我有一个关于灌注桩破除桩头的签证,监理、甲方都签字确认了,但是现在审计部门认为我这个签证不应该发生,具体签证内容如下: 1、根据灌注桩施工方案,由于灌注桩施工中有淤泥产生,在砼浇筑时会产生50cm高浮浆,在进行冠梁浇筑前需对这部分桩头进行破除,桩直径1.2m,根数36跟。 破除砼桩头体积V=3.14*0.6*0.6*0.5*36=20.347m3 现在审计给我的答案是: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拆除桩头属于技术措施,在投标报价时应该综合考虑,不记取。(他的意思就是说我在灌注桩的浇筑里面,综合单价应该考虑要破除的这一项,所以不记取) 请问各位,审计的认定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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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桩头浮浆的问题应该考虑到的,按照施工方案,都有正常的浮浆破除的,审计的认可道理是合适的。要想追加这个签证关键在“高”上,让审计把超过正常破除的高度之上的部分给你确认就行的,你这是直径1.2m,正常的破除是1%12cm,可以要求多出这部分的 招标时一般都有说明的,你们的投标报价也应该详细规定这一块的。可以争取超高这一部分的费用,都签字啦,做做审计的工作是可以的

    2012-05-16 16:48:52 

  •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拆除桩头属于技术措施,在投标报价时应该综合考虑,不记取。 审计单位的话是有道理的 这里的确是应该在投标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进去的 但是你可以有自己的反驳意见就是所有人员都签字了 审计单位是没有权利过问的 审计的工作范围不能推翻工程本身的技术签证。

    2012-05-16 16:48:31 

  • 审计说的没错,定额里规定破除桩在50cm内,如超出其高度,应调整相应的费用,这是无可争议的。你可以做一个签证关于实际破桩高度,这样就可以解决了。

    2012-05-16 20:19:37 

  • 审计的意见是有根据的,因为投标报价里应该考虑凿桩头,定额规定是50cm以内,如果超过这个高度,监理和甲方都签字确认,是可以计算增加的。

    2012-05-16 21:13:26 

  • 我就是审计,在我们这都是包含在投标报价里的,不会拿出来单独记取,这个你们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吗?

    2012-05-16 17:39:12 

  • 应该是不能计取的。不过,你再努力争取吧。

    2012-05-16 17:05:15 

  • 这个可以套用子目“凿桩头”在预算里体现,和审计的分歧应该在这里,能在定额子目里体现的就不要再做额外的签证了。

    2012-05-17 09: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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