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级建造师实物

     背景资料   甲公司投资建设一幢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方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405天,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30米变更为4.80米,当日乙方停工,25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工损失150万元和顺延工期25天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三个月后的结算中申请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事件三: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425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100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   问题:   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是否生效?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更条款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乙方是否逾期竣工?说明理由并计算奖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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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 1、事件一中,乙方索赔有效。该事件是由非承包单位所引起,承包人按照索赔条款的约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交了索赔意向的通知和相关索赔资料,提出费用和工期的索赔要求,并说明了事件的索赔理由。 2、事件二中,乙方申报的设计变更增加费不符合要求。理由是乙方已过索赔权利的时效。根据相关规定乙方必须在发生索赔事件后28天内经过监理工程师同意,提出索赔要求。但本案例三个月后才提出,超过索赔时效,丧失索赔的权利。 3、事件三中,乙方不是逾期竣工。理由:因为造成工期延误的是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引起,非施工单位的责任,乙方已有效提出索赔,所以甲方应该给予工期补偿25天。甲方应该补偿施工方奖励提前工期25-20=5天,5*5=25万。

    2012-06-06 12:37:59 

  • 来学习下

    2012-06-06 14: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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