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约定,当工程清单项目工程量超过10%以外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

    合同约定,当工程清单项目工程量超过10%以外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对应措施费均应作调整。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重新记取;请问怎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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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根据08清单规范规定,当工程量的偏差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时,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012-06-14 12: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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