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在结算中如何处理

    请问单位工程工期延误是因为建设单位没有把一部分的拆迁工作做好,致使现在实际的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施工单位没有要求工期顺延和索赔,建设单位也说是他们的原因,但是建设单位也没有对工期再进行要求,就只是要施工单位把工程干完就好。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工期提前或是延误每天100元,现在工期由合同的70天延长到了350天才竣工。 现在是结算,这部分要怎么处理?施工单位没有在事件发生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工期顺延或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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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的讲,按合同约定,没有工期顺延的资料,是要按合同约定处罚的。 既然是建设单位认可工期不再追究,就必须拿到建设单位的文字资料,否则,后续审计是不能解释清楚的。

    2012-07-09 09:14:44 

  • 如果施工方没有什么损失,就不再扣罚提前或延误金。如果施工方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失可以索赔,肯定不是每天100元这样简单了,需要列出明细,便于结算索赔额。 我记得有规定说索赔要在事件发生14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列出明细,要是已过了那个时间,施工单位没有提出索赔及工期顺延的要求视为放弃索赔。现在的情况施工单位没有提出索赔,也没有提出工期的顺延,但是甲方是承认这件事是因为他们的原因,我就是想问这样子在结算要怎么处理? 仍从上述原则。索赔必须得经过甲方或委托人签字认可。施工方不提则罢,提出的话根据报价单审查确认即可。

    2012-07-09 09:14:23 

  • 既然甲方承认是甲方的原因引起工期的拖延 可以出个书面的东西让甲方确认 这个东西是可以补的 不用那么讲究书面14天之类的 你补的时候也可以让甲方签在规定时间里 没有书面的东西 光时甲方承认还是没有说服力的

    2012-07-09 1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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