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分求助施工合同的问题

    1、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 2、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何处理? 3、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已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同意,事后发包人可否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4、招投标后,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并备案后,能否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如变更原合同价款。如果能,是否还需要备案?如果不能,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若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量减少,双方变更合同减少价款,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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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答:不属于。 2、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 答:关键看签证内容。若签证对具体价款变更明确记载,则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入即可;若只是对具体事实确定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则以图纸为依据确定变更价款,按《解释》16、19条操作,即当事人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提交鉴定单位确定。 3、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何处理? 答:视为没有约定。实践中一般处理为: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可提交鉴定单位,以鉴定结论为判案依据。 4、招投标后,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并备案后,能否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如变更原合同价款。如果能,是否还需要备案?如果不能,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若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量减少,双方变更合同减少价款,能否成立? 答:只要符合法定事由,可以把合同有关造价、工期或质量约定作改变。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或建筑面积的变化等,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理论上说重大的涉及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签证,仍需备案。但实践中,尚无行政管理规定。

    2012-11-03 20:50:16 

  • 1、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是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若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但是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中也包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可视为承包方未违约?--主要还得看有没有正当的延误理由以及甲方是否认可。 2、当事人仅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已经默认。 3、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已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同意,如果属于正当的理由,事后发包人不会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了。 4、招投标后,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并备案后,不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如变更原合同价款。如果能,不需要备案。若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量减少,双方变更合同减少价款,能成立。

    2012-11-03 17:46:33 

  • 过来学习学习。

    2012-11-03 1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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