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重工(挂钩工、信号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起重工(挂钩工、信号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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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工(挂钩工、信号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 起重工(挂钩工、信号工)施工安全要求

    (1) 起重工应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均不得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与生理缺陷;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2) 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物件无连接;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障碍已排除,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3) 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人监护。

    (4) 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作业。

    (5) 在下列情况下严禁进行吊装作业:

    1) 信号不清。

    2) 作业现场光线阴暗。

    3) 散物捆扎不牢。

    4) 吊装物质量不明。

    5) 吊装物上站人。

    6) 斜拉斜牵物。

    7) 吊装物下方有人。

    8) 零碎物无容器。

    9) 吊索具不符合规定。

    10) 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

    11) 被吊物质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

    (6) 需自制吊运物料容器(土斗、混凝土斗、砂浆斗等)时,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报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批准;荷载(包括自重)不得超过5000kg

    2) 使用前必须由作业人员进行检查,确认焊缝不开裂,吊环不歪斜、开裂,容器完好。

    3) 焊制时,须选派技术水平高的焊工施焊,由质量管理人员跟踪检查,确保制作质量;制作完成后,须经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并试吊,确认合格。

    4) 验收时必须将设计图纸和计算书交项目经理部主管部门存档,并由主管部门纳入管理范畴,定期检查、维护,遇有损坏及时修理,保持完好。

    (7) 在高压线一侧作业时,必须保持附表1-10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

    (8) 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9) 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位置,合理穿挂索具,经试吊无误后方可起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作业时必须按照技术交底进行操作,听从统一指挥。

    (10) 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有套索。

    (11) 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持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索绳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12) 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与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13) 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14) 抽绳: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取提头试吊方法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15) 长期不用的起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测、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经试吊无误后方可正式使用。

    (16) 捆绑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捆绑必须牢固;吊运集装箱等箱式吊物装车时,应使用捆绑工具将箱体与车连接牢固,并加垫防滑材料;管材、构件等必须用紧线器紧固;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

    (17) 吊挂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

    2) 扁担吊挂时,吊点应对称于吊物重心。

    3) 卡具吊挂时应避免卡具在吊装中被碰撞。

    4) 锁绳吊挂应便于摘绳操作。

    2. 吊索具

    (1) 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2) 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

    (3) 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

    (4) 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5)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1) 断股或使用时断丝速度增大。

    2) 钢丝绳直径减少7%10%;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3) 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到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4) 出现拧扭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5) 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认安全。

    3. 构件及设备的吊装

    (1) 作业前应检查被吊物、场地、作业空间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 作业时应缓起、缓转、缓移,并用控制绳保持吊物平稳。

    (3) 移动构件、设备时,构件、设备必须连接牢固,保持稳定。道路应坚实平整,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协调一致。使用卷扬机移动构件或设备时,必须用慢速卷扬机;码放构件的场地应坚实平整。码放后应支撑牢固、稳定。

    (4) 吊装大型构件使用千斤顶调整就位时,严禁两端千斤顶同时起落;一端使用两个千斤顶时,起落速度应一致;超长型构件运输中,悬出部分不得大于总长的1/4,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5) 暂停作业时,必须把构件、设备支撑稳定,连接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

    4. 三角架吊装

    (1) 作业前必须按技术交底要求选用机具、吊具、绳索及配套材料;作业前应将作业场地整平、压实;三角架底部应支垫牢固。

    (2) 吊装作业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试吊时应检查各部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3) 三角架顶端绑扎绳以上伸出长度不得小于60cm,捆绑点以下三杆长度应相等并用钢丝绳连接牢固,底部三脚距离相等,且为架高的1/32/3。相邻两杆用排木连接,排木间距不得大于1.5m

    (4) 移动三角架时必须设专人指挥,由3人以上操作。

    2012-11-09 13: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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