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施工方要求调整部分工程量,因为招标清单工程量部分误差很大,审计如何处理恰当?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施工方要求调整部分工程量,因为招标清单工程量部分误差很大,审计如何处理恰当?处理法律依据?

    问题补充:你们回答的都太简单了,问题是当时招标的清单工程量出入超出好多30%了,我结算审核部调整除了合同还有没有其他法规、法律依据?我要的是依据--------很多说法都是清单工程量有误,施工方未复核 “甲方不负责”---这个说法很多但是是出自哪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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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也就是工程量与合同总价包干的合同。这是一种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合同。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程量超过范围比例予以调整或者按照国家及政府政策性调整相关文件进行调整时,是不能进行变更调整的。 2、施工单位提出调整是必须有依据的,审计审核部门进行调整仍然是应该执行合同约定依据相关依据的。如果没有依据时,即不能进行任何调整,这属于合同风险中的承担方自行负责。 3、根据所提到的情况,招标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差距很大,甚至超过清单工程量的30%或以上,招标单位如果没有为施工单位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对招标文件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复核时,则责任的主要起源的原因应该是规则与招标单位,但投标中标单位一是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应该提出相应的相互制约以及约定;而是在工程实施工程量发现工程量极大差异时,更必须及时与建设单位提出异议或者洽商,一般及时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这就是过程的问题争议或者达成补充协议以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4、如果第3条相似事宜没有进行时,到工程竣工结算时再提出来,的确的很难办理的。对于审计审核单位来说更没有依据或责任调整处理。除非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补充协议之后提交相应的手续给审计审核部门时,方可进行调整变更。

    2013-02-22 11: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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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2-22 16:43:36 

  • 这个很难调整的 固定总价合同本来风险就很大,一般都是小工程 工期短才改签固定总价 而且固定总价合同事前都要审核期工程量是否有偏差的 如果确实是给的设计图纸变更过大,可申请给调,不过概率很小 如果图纸没怎么变动,那就只能怪自己事前没多一个心眼了

    2013-02-22 00:29:14 

  •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施工方要求调整部分工程量,因为招标清单工程量部分误差很大,审计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不能调整工程量、不能调整合同总价。如果合同有专用条款约定可以调整工程量、调整合同总价才能调整。

    2013-02-22 05:58:05 

  •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施工方要求调整部分工程量,因为招标清单工程量部分误差很大,审计如何处理恰当?处理法律依据? 在合同里不能调整工程量,只有通过变更来增加。

    2013-02-22 08:14:06 

  • 就是 不做调整。

    2013-02-22 07:57:41 

  • 严格按合同约定调整

    2013-02-22 08:41:41 

  • 固定总价合同,属于合同部分不能调整。变更或新增的内容另算。如果投标清单的工程量差异是由于图纸变更(施工图纸与投标用图纸差异造成)的,建议让施工方和业主补充变更资料,否则无依据调整

    2013-02-22 08:41:55 

  •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施工方要求调整部分工程量,因为招标清单工程量部分误差很大,审计如何处理恰当?处理法律依据? (1)依据合同,合同中有约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幅度,有如何调整综合单价的规定。(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3)没有约定又协商解决不成的,执行08清单计价规则。 清单规则见P10工程价款的调整部分,特别是4.7.5,工程量变化幅度间合同约定,没有约定一般是工程量清单变化幅度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 虽然是固定单价合同,但是工程量变化幅度像你所说达到30%,应当进行调整。

    2013-02-22 09:33:02 

  • 首先看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里面有没有约定,发放招标文件时有没有发图纸,如果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数量有约定,按约定来,如果没发图纸,也没有约定,那就应该调整。如果发了图纸,没约定,这个就有点悬,看甲方的态度了!

    2013-02-22 09:48:50 

  • 我认为合同中没有规定不应该调整,清单工程量虽小,但施工单位在投标组价时,综合单价应该就高了,所以不应该调整,工程量应该不应该影响他的总价,所以不调整。

    2013-02-22 11:20:16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方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负责,投标方对投标综合单价负责的原则,建议以变更签证的形式作为本工程的结算方案

    2013-02-22 10:57:32 

  • 这个是要看合同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了工程量在上下差额比例范围以外允许调整,就应该给予调整的

    2013-02-21 22:54:42 

  • 我遇到过类似问题,这样的合同四个字“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关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像这种设计深度不够的必然引来诸多变更,造成实际投资大大超出合同金额,应该说这个项目是不适合用固定总价承包的。 既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有很大差别,双方本着公平的原则,应该进行重新核价或签订补充合同。

    2013-02-22 11:42:45 

  • 这个问题比较尖锐,没有体现出清单计价的原则,量价没有分开,一边是固定价,一边是清单计价。我们这里处理了一起,15%以内的不予调整,15%以外的从新组价调整。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13-02-22 11:56:57 

  • 施工方提出调整结算造价,应拿出依据,比如,1、甲方乙方所签合同内容有无与合同法规定相砥柱条款及内容。2、甲方乙方所签合同内容有无与现行建筑系统方面法律法规相砥柱。3、甲方乙方所签合同内容如有以上两方面问题,按合同法规定解决。

    2013-02-22 15: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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