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可调价合同的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为可调价格合同,合同调整方法:以原投标清单为基础,执行当地同期材料价格。结算方式以实结算。我想问一下根据上述描述结算方式可以为: 1、是否可以认为投标清单的综合单价可以作废,重新组价用新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 措施费以实结算。 2、执行原投标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材料价差 措施费以实结算。 或者是另外的结算方式,请各位同仁帮助一下,如果审计以哪种结算方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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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认为是应该以第一种方法结算,重新调整投标综合单价中的人、材、机单价构成新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据实结算。

    2013-04-23 17:52:05 

  • 1、不论什么原因,单价是定死的,只是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2、是对的,定的是综合单价、材料认质认价,工程量按实计算; 合同总价=原投标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材料价,你说的是对的

    2013-04-22 23:00:27 

  • 1、不可以认为投标清单的综合单价可以作废,重新组价用新的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措施费以实结算。原清单综合单价仍然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2、执行原投标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材料价差;措施费按清单规范4.7.4 条调整: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013-04-23 05:13:55 

  • 1、招标工程(无论当时是什么情况,你中标了),结算时综合单价/清单子目都是不能变化的,亦不允许重组单价。工程量可按实际发生做出调整(招标合同有规定,超过总量的正负%多少才可调整,否则不能调)。因为招标工程中,甲方要承担的就是工程量的风险,乙方要承担的是清单项即综合单价的风险。 2、由于合同规定,材料是要根据工程同期市场价格找差,加到结算中。 3、措施费以实结算。

    2013-04-23 09:30:58 

  • 你说的两点都不合适,应该按照原清单价格结算,其中主要材料按照实际采购价+运费+采保费进行调差,这个需要业主签认才可以进行的

    2013-04-24 11: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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