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如何审计

    某工程在招标和签定合同时均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风险承包范围由承包方完全承担;合同中变更计价约定1.对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量增减计价按发包人的招标控制价下浮比例后进行招标的价格(既工程发包价)计价确定2.对工程量清单外的工程量增加计价由该工程原财政评审单位评审后,按发包人在该工程招标时下浮的比例后计价确定。施工单位以招标控制价下浮5%中标。现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中,部份项目工程量超出招标清单,部份项目没做,另新增了部分项目。施工单位报送结算总价已超出合同价20%。如何对这个工程进行审计?说明:因当时工程急,只有一个月时间,对新增项目及超量部分未做财政评审。请分析详细点。

    问题补充:1.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和预算清单所示全部内容2.中标方式为E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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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你是指该项目的审计还是审价,下面按结算审价为例简单说说 你的这个合同条款有点矛盾,既然是固定总价合同就是固定了合同价计算中的二个方面,也就是说固定了合同承包范围的数量、及单价。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订确认就意味着合同承包范围之内的数量也经过了承发包双方的确认,所以也就不存在还要对工程量清单范围之内的清单工程量做增减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在双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之前就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并调整合同造价,即固定总价合同造价=中标价±工程量清单调整造价。 1:审价时必须要提供原设计图纸范围中未施工的部分以及新增加的部分项目所需要的书面资料(设计变更、修改等) 2:结算审定价=原合同包干价+新增项目审定价-减少项目审定价 3:新增项目审定价=∑(新增工程量*单价): (1)新增项目是在原来的基础上数量上增加的=(设计变更、修改后数量-投标清单工程量)*投标综合单价*0.95 (2)新增项目原来没有子目的=(设计变更、修改后数量)*(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单价*0.95 4:未施工部分项目造价=(设计变更、修改)减少的工程量*投标综合单价*0.95 5:至于措施费项目如何处理,原合同没有约定,所以在此无法判断。从常规来讲,整体措施项目不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而调整(大多数地方是包干适用的);而单项措施项目(脚手架、模板等)按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是可以随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而做调整的。

    2013-05-30 13:19:43 

  • 清单报价再下浮就违反清单的报价规定,也就是说招标违反招投标法 按合同约定,已有清单报价的项目执行原有清单综合价乘以0.95(1-0.05)乘以增加工程量,扣减类同 未有清单报价的清单在财政给定的综合价下浮0.95(1-0.05)乘以新增项目的工程量 但是工程量的增减是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总价合同的报价是对工程内容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不能修改总报价,二是如果建设单位提供清单,清单中的错误由建设单位承担

    2013-05-30 1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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