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标工程费用计取

    公司中标兴建已招标工程,在报价时措施费中考虑了部分建设费用。现在变更很多,套取原清单项目的实际费用占原总价的45%,结算时甲方采取否定原报价清单措施费,重新计取的方法。合同签订内容中表明.结算:工程结算总价=清单内项目造价+变更部分调整价。我坚持原报价总价不动,在变更套项时增加原清单没有的内容,扣减原清单多余内容。请问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问题补充:合同签订内容中表明.结算:工程结算总价=清单内项目造价±变更部分调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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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中标兴建已招标工程,在报价时措施费中考虑了部分建设费用。现在变更很多,套取原清单项目的实际费用占原总价的45%,结算时甲方采取否定原报价清单措施费,重新计取的方法。合同签订内容中表明.结算:工程结算总价=清单内项目造价+变更部分调整价。我坚持原报价总价不动,在变更套项时增加原清单没有的内容,扣减原清单多余内容。 这种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也应该是这样签订的。 合同签订内容中表明.结算:工程结算总价=清单内项目造价±变更部分调整价。这是正确的。

    2013-06-13 16:35:32 

  • 应该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

    2013-06-13 17:24:54 

  • 工程结算总价=清单内项目造价±变更部分调整价。 这个是对的,

    2013-06-13 17:38:44 

  • 合同签订的内容中表明.结算:工程结算总价=清单内项目造价+变更部分调整价,我坚持原报价总价不动,在变更套项时增加原清单没有的内容,扣减原清单多余内容。请问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这种做法依据主要是合同约定,有争议时,合同的解释顺序优先于法律依据。

    2013-06-13 20:14:26 

  • 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总价=清单内项目造价±变更部分调整价。结算时甲方采取否定原报价清单措施费,重新计取的方法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做法。应该坚持原报价总价不动,在变更套项时增加原清单没有的内容,扣减原清单多余内容的结算方式。

    2013-06-14 05:58:21 

  • 按合同计算。没有约定按双方协商。

    2013-06-14 17: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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