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关于“因设计变更及合同变更发生的在清单量±5%以外的工程量”理解

    情况是这样的,假如合同价款350W,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送审700.7W元。其中合同23.3项有这样一句话“因设计变更及合同变更发生的在清单量±5%以外的工程量”,现在审计局要因为这句话审减我单位关于变更部分的±5%的价款,请问合理么?为什么我觉得这话一点都不严谨呢,可以有2种理解方法! 第一种:就是审计局的想法,扣除5%的价款 第二种:5%就好比一个分数线,超过了就是大变更,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不应审减5%。

    审价

    问题补充:如果合同价款是350W,其中有100W是甩项变更,也就是负变更,送审价还是700.7W,那么既有正变更又有负变更,这又将如何?我的理解:负变更的-5%按合同应给予,正变更的5%应予扣除,那么是不是正负抵消呢?您如何看?

我来答 收藏  举报

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补充或更正我的问题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完善我的答案 答题人必看 《优秀回答指南》

提交 取消

asfsdfsadfdsf

全部回答 (13) 首答仅用{{minutesHtml}}

  • 已采纳
    合同是总价合同,±5%对对总价合同的一个保护性规定,工程有增减是很常见的事,多数是以增加造价居多。总价合同和±5的意思就是合同价350万,结算时如果是合同额的95%的话,审定额仍然按350万为准,如果结算额是367.5万以内,审定额按350万。 超过367.5万时,超出部分按实际计算,但应扣减367.5-350=17.5万的额度,就是说700.7万如果没有审减的话,审定额应该是700.7万-17.5=683.2万 正变更和负变更相对对减,不在分别单独考虑±5,是以对减后的结算总额为标准扣减合同约定的±5,最后总额还是700.7万-17.5=683.2万

    2013-07-18 17:05:24 

  • 个人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因设计变更工程量超过原有清单工程量的5%即可调整价款。而不是扣除5%的意思。

    2013-07-16 09:09:16 

  • 正负百分之五之内的属于施工方承担,超出部分作为变更量,比如投标100平米,现在变为104平米,这个不能作为变更,执行原原投标量及价格,不变动。如果实际量变为110,那计算变更的量为110-100*(1+5%)=5平米,而不是10平米,超出百分之五部分才是甲方承担部分。至于价格,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投标有相同单价,一般是增加调低单价,减少增高单价。

    2013-07-18 17:16:23 

  • 清单规范很明确,风险幅度5%是由双方承担的,不过是何时谁承担而已。固定总价合同,也不能单纯看总造价变多就扣减,而应实事求是的判定。清单工程量变减的超过5%的风险由发包方承担,比如清单工程量减少100万,只能从总价中减去95万;工程量增加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比如增加100万,也只能计取95万。单纯按总价增加而把全部风险强加到承包方身上是不合理的,如果必要,你完全可以审定仲裁。

    2013-07-18 17:29:43 

  • 按合同约定执行。

    2013-07-15 16:40:42 

  • 情况是这样的,假如合同价款350W,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送审700.7W元。其中合同23.3项有这样一句话“因设计变更及合同变更发生的在清单量±5%以外的工程量”,现在审计局要因为这句话审减我单位关于变更部分的±5%的价款,请问合理么?为什么我觉得这话一点都不严谨呢,可以有2种理解方法!第一种:就是审计局的想法,扣除5%的价款第二种:5%就好比一个分数线,超过了就是大变更,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不应审减5%。 清单很不严谨,这里有解释http://blog.fwxgx.com/articles/224782。

    2013-07-15 16:41:59 

  • 从字面上讲两种解释都没有错,但是个人支持第二种解释,曾经历的一个工程也是按第二种解释执行的。 虽然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但因设计图纸变更而使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那原工程量5%部分的风险并没有约定依然由施工方承担,也就是说承包方承担的是图纸未发生改变时工程量的风险,这5%是未变更时的,发生变更就理应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个人看法,供参考。 合同指的清单量5%就是投标文件里的清单量,是一个已确定的值。

    2013-07-15 17:29:12 

  • 情况是这样的,假如合同价款350W,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送审700.7W元。其中合同23.3项有这样一句话“因设计变更及合同变更发生的在清单量±5%以外的工程量”,现在审计局要因为这句话审减我单位关于变更部分的±5%的价款,请问合理么?为什么我觉得这话一点都不严谨呢,可以有2种理解方法!第一种:就是审计局的想法,扣除5%的价款第二种:5%就好比一个分数线,超过了就是大变更,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不应审减5%。 对,合同非常明确,无论增加或减少,均要按先计算±5%,即增加部分,计算为工程增加造价*95%,减少造价,也是减少造价*95%。 如果合同签订如下条款:因设计变更及合同变更发生的在清单量超出±5%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就不扣减。

    2013-07-15 23:55:53 

  • 1:这种情况只能说是你们定合同没有审查明白。本来是为承包方避免风险的,为审计方利用也是在清理之中的。你的第二种理解完全正确,但是你没有填上按实计算几个字啊。 2:假设原工程量是100立方,变更实际用150立方,100*0.05=5方。工程量只记取145立方。你们审计还算客气的,审减变更50方的5%,50*0.05=2.5方也就是说最后计取147.5方。这就看你们变更部分的大还是原工程量大了。 3:同样假设工程量是100立方,变更实际用95立方,最后工程量是100立方。如果实际用50立方,那么工程量只能审减45立方,也就是最后工程量55立方,你觉得这样审计能答应?你实际用50立方,会给你55立方吗? 4:遇到这种情况,这种合同就尽量使损失降到最低把。

    2013-07-16 06:10:28 

  • 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因设计变更及合同变更发生的在清单量±5%以外的工程量,予以调整合同价,也就是审计的意思,总价调整需要扣除这个5%; 这个条款文字组织的不好,不是这个条款应该表达的意思,疑似故意挖的陷阱。 一般的表述意思,应当是:因设计变更及合同变更超过清单量工程量的±5%,予以调整合同价。双方都控制一个风险承担范围。 如果不想给5%,我建议你和建设单位沟通一下,也许还有回转余地。

    2013-07-16 07:21:26 

  • 审计人员的做法不是没有道理,变更调整的范围:清单工程量±5%以内不调,只有超出±5%以外的工程量,才属于应该调整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是对等的,没有什么不妥。

    2013-07-16 09:51:34 

  • 个人理解,作为风险范围,正负5%是不作为调整的,也就是说350*5%=17。5万以内的变更是不调整的,无论正负变更;作为甩项变更,在一个合同内,并且很明显实际完成工程量远大于合同额,超过了风险承担范围,应进行变更。这5%扣是合适的,双方都有风险,单纯从合同角度来讲,甲方也有5%的负损失啊

    2013-07-18 18:05:56 

  • 答:看了你的合同附图文字,总觉得合同的约定写法有问题,不是很严谨。当然就目前结算来讲这个已经是无可挽回的事情了。 1)首先很明确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的的调价条款,那么结算价就是合同价。 2)合同第23.3条约定的是 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具体条件“因设计变更及合同变更发生的在清单量±5%以外的工程量”。这句话是不通的、没有讲完整的话。 这句话的第一层意思 只有设计变更这一个行为所引起的费用变化(这里不用费用增加、或者减少)才是合同调价的条件行为,而象一般的费设计变更原因引起的签证等不应该包括在内。 第二层意思 如何来从量的数值上确定调整的范围 这里原合同的写法不严谨。既然前提是固定总价合同,那么就不应该在把工程量的计量来作为一个划定是否可调正的条件,而应该直接以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分部分项费用合计来作为判定条件,不然会出现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举例如下:项目设计变更有XX项,而每一项的工程量和清单工程量的差异均不超过5%,那么按合同条款,这样的每条设计变更均不能调整。但是应为变更的项目很多 总的合计数量还是很客观的,但是按合同约定就是不能调合同总价。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来清单是没有的,该如何来认定呢?) 第三层意思 在设计变更超过清单量5%的基础上,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的范围不是原来固定合同总价的全部,而是超过5%以上的部分。 对固定总价合同项目 结算价=合同价±(经过审定的设计变更造价-合同价*0.05%) 为啥说 不能理解成一旦设计变更超过清单5%了就可以 “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从新计算总价”。这里有个原则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总体原则是 固定合同总价,这是一个大的框架,所以结算时原来固定的合同总价是不能变的,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不能用后续的条款来否定它,而后续的条款只能来细化、补充前面的约定条款。所以后面的23.3条的意思只能理解成结算试在发生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如果XXXX的条件满足时,那么这个结算价就不再等于合同价,而是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结合设计变更的造价进行调整(增加或者减少)。但不是去再进行一次重新计算合同总价 你的送审结算就有问题,应该分二块,一快是原合同总价(固定部分,不用明细只要一个数字),另一块是 设计变更部分(包含没有施工的100万也是属于设计变更范围)。 所以你的这个项目结算价=350+(审定的设计变更造价-17.5)(单位万元) 不可以从头再重新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一个总价。

    2013-07-18 21:08:13 

其他类似问题 查看更多

如果没找到您想要的答案,试试直接提问吧!

我要签到

天降福运!积分,经验值等福利在等着你哟,快来签到吧

热门搜索:
热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