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结算时签证按定额直接费下浮5%作为结算价款,结算时如何计算?

    某工程结算是合同价款+签证,签证是按定额直接费下浮5%作为结算价款,从定额考虑,定额直接费是直接从定额子目里边分析出来的,不包含取费、调差等,那么,结算是是否就应该按照定额直接费下浮5%作为结算价款,不用考虑调材差的问题?但是施工方又不同意,说是材料价格根本就不一样,要求调材差,是否不用考虑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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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合同约定计算签证费用按定额直接费下浮5%作为结算价款时,严格按合同执行,这是签订合同时承包方失误,也只能自己为失误买单了。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签证费用按定额直接费下浮5%作为结算价款时,应该按人材机调整差价后下浮5%计算。

    不过省建设厅相关的文件规定,材料浮动大于5%、人工调整大于10%时,超过部分应该给以调整的。

    最好双方协商,合情合理进行解决。

    2013-12-30 12:12:55 

  • 答:“某工程结算是合同价款+签证,签证是按定额直接费下浮5%作为结算价款”,这个是合同约定的吗?

    如果这个是合同约定的,那么结算时就应该要按此执行。

     

    2013-12-26 16:12:57 

  • 你这个肯定要给人家按照合同约定调差的呀,调完差他还是直接费,不矛盾。

    2013-12-26 16:14:35 

  • 这个要看合同里面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明确说明签证是按定额直接费下浮5%作为结算价款。那么就应该按合同执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说明,施工方的要求也是合情合理的。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2013-12-26 16:19:15 

  • 1、你也知道材差和定额直接费没有关系,所以与下浮5%也没有关系

    2、材差按道理应该调,至于怎么调,需要参照你们合同约定


    2013-12-26 16:42:37 

  • 我认为你说的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1、就是按合同定额直接费的5%下浮

    2、就是调不调材差的问题,如果合同有约定材料价格风险就按约定的为基准,材料价格超过约定的幅度就应该调整,没有超过约定的幅度,不做调整;没有约定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就按5%的风险幅度,按以上说的执行

    2013-12-26 19: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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