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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19890817 2014-07-15 16:21:42 | 江苏省 其他专业 | 516查看 3回答
审计相关责任
某土石方工程,招标时土方只有920方,但后期应业主要求挖了十几万方土,按照规定,使用政府资金,增加超过50万应当重新招标,但是业主没有招标,按原土方工程投标口径走,我单位现在对此项目做结算审计,请问我单位是否能出审计报告,是否需承担业主未招标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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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米煮成熟饭,从结算审计的角度,应该考虑执行相关计价依据(工程量超过一定范围,应该降低单价)及组价的合理性及重新招标可能的竞争,确定是否应该按原招标口径;从整个项目的审计角度,可以出审计报告,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存在的问题(存在规避招标等问题),不承担业主未招标的相关责任。
2014-07-15 16: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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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土石方工程,招标时土方只有920方,但后期应业主要求挖了十几万方土,按照规定,使用政府资金,增加超过50万应当重新招标,但是业主没有招标,按原土方工程投标口径走,我单位现在对此项目做结算审计,请问我单位是否能出审计报告,是否需承担业主未招标的相关责任。
【您好,审计单位的权限而言,可以就现存的资料向甲方提出异议,并出具书面文件。。征得甲方同意之后,是需要出审计报告的。。】
2014-07-15 17: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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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明确规定:“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招标时土方只有920方,但后期应代建方要求挖了十几万方土,建设单位不愿意出具意见是明显违反上述规范条款的行为,如果审计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也是违反规范的行为。审计单位应该严格执行规范规定进行审计,对超过工程量15%以上部分单价作调低调整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2014-07-15 22: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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