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单结算原则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形式,结算时不因完成工程量的多少或其他原因而调整中标综合单价。承包人完成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若工程量减少,按照实际发生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扣除减少的工程价款。 结算合同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子项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规费+税金+设计变更及新增部分金额+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则取消此项目) 1)子项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实际已完成工程量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证计量进行确认。 请问这个结算原则如何理解?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是不是工程量增减都不用计算了,就是合同金额进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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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是不是工程量增减都不用计算了,就是合同金额进入结算?

    这是在工程量变化不大,没有变更、洽商基础上的理想结算方式。

    2015-12-21 08:04:28 

  • 属于单价合同,就是说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变化后是要进行计算的,用变化后的工程量乘以不变的综合单价,然后在取费。

    2015-12-21 08:15:48 

  • 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形式。也就是单价合同,那么当工程量变化,就需要计算,如果原合同中有相应的综合单价,那么就用原有的综合单价计算;如果没有,就要和业主重新协商,得到确认后,在根据新的综合单价来结算的。

    2015-12-21 09:28:26 

  • 我理解很简单的

     固定综合单价承包,结算是应该按实际施工工程量增、减情况调整合同价款。

    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即可。

    2015-12-21 1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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