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价合同漏项变更后要求扣回漏项的工程款

    一个工程项目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里有某项工作内容,但是甲方在编制清单的时候漏项了,中标单位在中标后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现这个漏项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设计变更要取消这个漏项项目,发现工程量清单里没有这个项目,但是按照市场价定了单价把这个项目的价格算出来后,要在总价合同金额里扣回这部分的工程款,理由是招标文件和合同里已要求了这项工作内容,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要求这部分的费用就相当于在其他清单项里综合了这个项目的费用,甲方这么做是否可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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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的做法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固定总价合同,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里有某项工作内容,与甲方在编制清单的时候漏项没有关系,主要是“中标单位在中标后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现这个漏项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里有这项工作内容,说明固定总价包括这项费用;中标单位在中标后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现这个漏项项目应该承担这项工程费用,试想如果这项工程施工了,总价合同理所当然不能调整;这项工程没有施工当然应该扣除相应费用。

    2016-08-29 16:38:48 

  • 甲方的做法肯定不对,毕竟清单时建设单位提供,清单中没有相关内容,也就是报价中没有这部分报价,所以扣除肯定不合理

    2016-08-29 15:45:58 

  • 我认为甲方应该承担确定漏项责任,即不可以扣回的。

    2016-08-29 15:50:59 

  • 甲方这么做不可行,即使要扣除这部分费用也不能按照市场价定了单价把这个项目的价格算出来后,要在总价合同金额里扣回这部分的工程款。应该是在投标文件中把当时投标的这部分费用计算出来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2016-08-29 15: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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