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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倩 2017-01-07 10:04:40 | 江苏省 其他专业 | 5399查看 1回答
我想问一下,政府资金项目结算审计价是控制在招标控制价的10%以内还是合同价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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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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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合同价的10%以内,不是不可以超合同价的10%,只要理由充分,依据合法,资料齐全,超了只好超了。
2017-01-07 10:08:57
关于市政工程模板计量
目前我们有个市政工程项目,商务标中定额措施费中的现浇箱梁模板量有10万m2,而实际箱梁模板的量只有4万m2.这在中间结算以及竣工决算,以及后期的审计如何处理这类问题。是否能够根据实际的箱梁模板面积计算,单价不变。还是。。。问题补充:在招标时业主提供的单项工程有个控制价,实体工程(分别分项工程)业主提供工程量,我方报价。措施费这一块是我们自己算量组价的,量、价都是我方计算的。目前量对不上。我想是不是在投标书编制时编制人员就是把工程价凑到业主的控制价就行了,定额措施费也不考虑工程量的虚实。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中关于结算的规定
强调一下是固定总价合同第一张:1、合同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可调整。但又补充工程量少算或清单遗漏的,工程决算时均不得以签证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前后是否矛盾?2、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少算不予调整,但约定:清单遗漏的,工程决算时不得以签证方式调整合同价格,施工方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得以签证方式调整合同单价?(我知道清单漏项是乙方责任,假设先暂不考虑是哪方责任)。3、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多算的不予调整,但约定:工程量多算的,则相应扣减。违背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坚持不予扣减?第二张:1、现在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单等有监理或甲方接收人签字,但监理方、甲方未盖章,根据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签证报告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被发包人认可,但合同约定:这些资料签字后方可生效,请问和规范矛盾,以哪个为准?2、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包括经发包人所授权的有关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认可.....请问怎么确定签收人是经发包人所授权的有关人员?只能是合同约定的甲方负责人吗,如果是甲方其他人员呢?3、合同约定:对于投标报价中相关价格、标准混乱或无法鉴别的,则按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相同的标准计算新增项目的预算价,以预算价下浮后确定新增项目的结算价,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此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是概算,按装饰每平方多少钱,安装每平方多少钱,若按照投标重新组价上报,是否不应该让利?
第一类主要材料,第二类主要材料,各指的是什么
在价格风险控制中,江(蒋)苏 将“第一类主要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为10%”,“第二类主要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为5%”.这里的第一类主料,第二类主料,各指的具体是什么材料。 有人说在计价表上有,截了一张图,可是我没找到 谢谢问题补充:答案找到了 苏建价〔2008〕67号 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人工费调整问题
我事务所正在跟踪一个政府项目,该项目合同订立时间为2010年7月22日(在政府指导文件规定的人工调整前)。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单价不因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江苏省在10月出台了个规定,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现在施工单位要求调整人工,参照最新的人工单价,能不能调整?
赶工措施费
江苏省03计价表中,在措施费计算标准中,有几个疑问向各位探讨一下: 背景:框架结构综合楼工程,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按03清单规范,合同约定中标单价不变,工程量包括模板及脚手架等按实调整 问题1:环境保护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0.6%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实际缴纳给环保部门的实际费用计取,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问题2:临时设施费投标时按分项工程的1.5%计取,现审计单位认为应按原中标总金额计取,不予调整。该项目变更增加较多,若这样,就少计取了,我方认为还应按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费乘以费率计取; 问题3:赶工措施费中,我方实际工期已经超过定额工期的20%,但计价表中约定比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注意:这里写的是“以内”),才计算。那么如果超过了怎么办呢。另外按照这个说法,哪怕提前1%都可以计算了,是吗? 以上几个问题请各位同仁帮忙看看,大家一起探讨!!问题补充:问题3说的意思是提前时间超过了20%,就是比如定额工期是100天,现在70天就完成了,提前了30%,而计价表说的是提前在20%之内,我问的是提前超过20%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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