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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 2017-05-21 08:04:55 | 重庆市 其他专业 | 1250查看 6回答
暂诂价清单单价问题
本合同为清单单价合同,在中标的清单中有两个为暂诂价,合同中规定:
(1)投标人在整个工程实施期内工程项目投标单价(暂估价部分的单价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定的单价为准
)不得做任何调整。
(2)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减部分的工程量,按实调整(包括调增和调减),其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
①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与变更工作同样的项目时,则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与变更工作同样的项目时,则由承包人按照2002《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2《全国水利预算定额》、2003《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并同比例下浮(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比),并经发包人审定后,按审定后的单价执行。发包人调减项目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索赔。
根据合同,很显然应该按(1)执行暂诂价的确定,我们也与甲方、监理确定了暂诂价项目单价。但现在审计单位提出:我们确定暂诂价项目单价时套用了定额,应该按上述(2)中第二款执行。
请问诸位专家,审计单位的说法正确还是我们正确,原因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去和审计的交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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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按你的理解与审计方协调,套定额只是确定单价的依据。不能因此改变合同约定。合同第一款已经约定了暂估部分工程清单单价的确认方式和条件,第二条只是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减部分的工程量。
2017-05-21 10: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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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说的正确,应该按照合同月的条款执行。
2017-05-21 08: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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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审计说的正确,为什么?而我认为:合同中(2)是规定“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减部分的工程量”的单价确定的办法,显然暂诂价在合同(1)中作了规定的。
我很想把这个问题研究透彻,希望老师赐教。
2017-05-21 08: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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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1)没有必然联系,(1)执行(1)条款,(2)执行(2)条款。
2017-05-21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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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暂估价部分的单价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投标书上已明确是暂估价部份的。2、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减部分的工程量,且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与变更工作同样的项目时,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核价单中写明了以暂估价部份来核价的。
2017-05-21 13: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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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中非常明确为暂诂价项目的,为核定这个暂诂价,甲乙方和监理单位还专题开了两次会。
2017-05-21 14: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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