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结算中甲方以同一种石材编号不一样而推翻合同价?(老师,还是同一问题,打扰您了,有点搞不定了)

    老师,打扰您了
        现在争议点就在于投标的时候A户型一个物料表,A石材编号是MA-02,其它户型一个物料表,同样石材的编号是MA-01,然后A户型的MA-02是用在卫生间墙面、踢脚线及门槛石上的,其它户型的MA-01是用是踢脚线及门槛石上的,投标的时候我们犯了个错误,MA-02的主材价和M-01的主材价填成了不一样,错把石材B当石材A报了,其它户型的名称也写成B了,不是A;
       后面经过设计变更,其它户型卫生间墙面瓷砖也改成了A石材,但是编号却是01(A户型的编号也统一改成了01,编号统一改成01是后期设计为了统一改的,并不是一种确实存在的变更,变更是这样写的,除了A户型外的其它户型,卫生间墙面的瓷砖变更为A石材,即A户型是没有变更的),然后我们合同里的MA-02因为投标组价的时候组了一些多余的定额,导致综合单价变高(比正常价多一倍左右),然后一审的时候让设计出了个证明,证明01和02是同一种石材,然后就按合同价给了。
      然后现在到了二审阶段,审计认为A石材有两种编号,01和02,然后就主观的认为这是两种石材,现场所有户型的石材都是一样的,然后把审核意见改成合同内A户型的墙面石材按合同价给,然后其它户型变更按正常套价给。
      这个问题我咨询过一些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从事造价的行业人士,说像类似的情况,甲方这样重新组价也是合理的,要是走司法程序,可能我们的立场是得不到司法支持的,因为我们的合同价确实过高,偏离了市场,说司法程序会综合考虑价格的合理性,不会完全按合同执行,合同内的按合同价给,然后变更新增的工程量,重新组价,说这样也算比较合理,因为这样我们实际也没有亏损。
       老师,请问以上其它行业人士的建议及看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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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
    主要问题在于投标时的失误。
    即使走司法程序,也会被认定投标时故意做的不平衡报价处理的。

    2018-06-07 07:19:21 

  • 这个应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确定。

    首先,二审本身是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二审仅仅从两种编号否定事实,可以拒绝他们的审核意见。

    第三,司法鉴定的证据采信也需要经过质证的。


    2018-06-07 07:50:12 

  • 这么简单的问题,让设计 再出一个证明,其他户型工艺做法同A户型,到法院就可以取胜。

    2018-06-07 08:05:11 

  • 属于不平衡报价,本来就存在风险,不能认为对自己有利就合理,不利就不合理;走司法鉴定程序,不同的人给出的结果也可能不同。

    2018-06-07 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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