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价格替换的问题

    工程采用的营改增版本 11%的销项税,现采用全轻混凝土,选用的细石混凝土相关子目,然后替换材料,如下图,2019.3月信息价上 含税价格865,不含税价格837.6。

    替换材料时的方法:1.如果按信息价直接输入,含税价格是865,但是不含税价格746.755(材料调整系数为                         86.33%,865*0.8633=746.755);

                     2.将系数调为100,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都改成837.6;

                     3.系数不变还是86.33,通过不含税价格837.6,反推含税价格970.231(837.6/0.8633=970.231)

    请问以上方法那种比较合理?采用方法1的单价低于方法2和3.

    子目

    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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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有点绕,就按我的理解回答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1、首先需明确,现行采用增值税清单项目计价的工程中材料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2、材料价格调整系数一般是针对当地在实行增值税前编制的定额中计价材料(增值税前,定额中材料为含税价)而言;

    3、根据你描述的背景,全轻混凝土可以直接采用“2019.3月信息价”中不含税价格837.6元/m³计入即可,无需在换算。

    首次提交 2019-04-24 22:58:32  最近修改2019-04-24 22:59:44 (修改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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