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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 2019-11-23 10:15:06 | 广东省 招投标结算审核计价软件GCCP计价软件GBQ4.0 | 3498查看 4回答
招标文件约定工程量偏差超15%调整单价,合同未约定工程量偏差调整,结算如何处理
招标文件为单价合同,物价变化不调整,工程量偏差超15%按规范调整综合单价。合同签订时为综合单价包干,物价变化5%时调整混凝土、砂、石材料单价,未见任何关于工程量偏差超15%调整单价的约定。请问结算是否要做工程量差量调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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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约定工程量偏差超15%调整单价,合同未约定工程量偏差调整,结算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进行调整。
2019-11-23 1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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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约定,一般调整不了了
2019-11-23 10: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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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约定:1、物价变化不调整;2、工程量偏差超15%按规范调整综合单价。
签订合同时对招标文件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为:1、物价变化5%时,调整混凝土、砂、石材料单价;2、综合包干单价。
说明合同签订对招标文件的调价条款进行了修改,只调整因物价变化5%时调整混凝土、砂、石材料单价,而工程量变化是不调整单价的。
2019-11-23 1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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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合同的时候就是背离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2020-04-17 0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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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个设备招标清单里面只有一个,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增设了一台,工程量偏差大于了15%,这种情况下该设备需要工程量偏差单价调整吗?如果设备在比较昂贵的情况下,会不会对于施工单位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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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和定额工程量关联错误,清单计量单位为m2,定额计量单位为m3,投标时定额工程量未乘以厚度造成错误,综合单价严重超高,结算时如何处理?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还是要重新组价?求教各位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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