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合同问题

    请问高手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我们单位一个在建项目25万平方米,合同签订日期是2007年10月,一期工程10万平方米开工日期是2007年11月份,二期即将开工,请问我们总包合同没有分一期、和二期,履约的是一个合同,现在开工的工程还要执行原来的取费标准和其它条件吗?如果不执行我们找什么理由来终止合同?请高手帮我一下,这个问题搞的我头疼。现在甲方必须要求按照原合同标准执行,没有商谈的余地?也搞的我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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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楼主的意思就是一、二期工程都包含在合同里面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估计就得按合同中的取费标准和条件了。取费标准中如果有政府规定的费率发生了调整,是否可以看看调整的正式文件里面有没有说以前的会废止,这样估计可以调整一部分。想终止合同的理由是否可以为承包人对工程垫资无力承担?如果业主不想让你继续做,当然就没有洽谈余地了。我也是菜鸟,给点个人意见,希望有真正的高手帮助你。

    2009-02-18 15:59:34 

  • 新的定额中说的是已经签订合同的仍按合同实行

    2009-02-18 16:00:07 

  • 你说的这种情况我认为甲方要求是对的;是否能执行新的取费标准或定额应看双方合同约定条款中合同价款及调整的内容,如果约定法规和政策变化可以调整,那按规定执行就行了,如果没有约定你也可以执行新标准(合同中有时只说执行XX标准,但没说XX标准变了如何,可以认定为没有约定;但会比较麻烦,可能要通过法庭解决),如果约定不允许调整那就没办法了;正常情况下没有理由中止合同。

    2009-02-18 16:09:47 

  • 一般如此长的建设工期,应该在施工合同内约定主材和材料市场价调价条款。因为材料价格会随着市场规律变动。 合同有约定时建议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如果是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增加施工签证。另外,建议参阅清单计价规范4.0.9-10条处理: 4.0.9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0.10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2009-02-18 16:10:59 

  • 这个就是你们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考虑清楚啦,如果甲方要求你们还是按原合同执行是有根据的,你们只能那样做啦,很多文件都是限制合同签订日期的

    2009-02-18 16: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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