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中标合同为一般计税,补充协议为简易计税,结算是否要按简易计税计算?

    本工程原中标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为一般计税法。但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水电为甲供,按财税【2016】36号 约定为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那么结算时是维持原合同用一般计税法固定单价计算,还是变更为简易计税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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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结算时主要是税率要按照简易计税法税率计算

    回答正确请采纳并点赞,因为每一个专家都是免费服务

    2021-09-30 09:51:49 

  • 甲供材按简易计价理解错误,是甲供材按含税价计价,不是税率调整。

    2021-09-30 10:02:32 

  • 仅约定水电为甲供不能按简易计税法计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由此可见是“甲供”必须是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等四类材料中的一种或多种,列举之外的其他材料设备均不适用。


    2024-08-16 10: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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