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签证结算问题

    现场甲方工长在签证中签多少工日,在结算时,甲方以合同内条文,本工程无其他用工,拒绝结算,那怎么办,实际也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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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上讲甲方是不予支付的,合同中的无其它用工看怎么理解,可以理解直接为完成工程发生的人工耗量和间接的为完成工程而配合发生的人工耗量。

    2009-12-29 12:46:09 

  • 只要是不是本工程内的内容,应该给的,那就是合同订立的不好,不过可以协商解决。

    2009-12-29 08:00:56 

  • 只要有签证就必须计入结算。 合同说的本工程无其他用工,是本工程,签证的是合同以外的内容。

    2009-12-29 08:05:09 

  • 合同说的不正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余外的变更,只要签证确实,又不是合同以内的内容,就要据理力争。

    2009-12-29 08:07:32 

  • 签证的解释权优于合同

    2009-12-29 08:11:51 

  • 应该根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明确约订执行,既然合同条款中明确本工程无其他用工,那当时就不应以签证形式发生,因为发生了也是属于无效签证;而应以核定单或变更单的方式。既然这样且进入结算阶段了,只能与甲方协商解决啦。

    2009-12-29 08:14:27 

  • 不能这么解释,因为签证本就是合同外

    2009-12-29 08:20:56 

  • 本工程合同在签订时欠妥(我所经手的工程合同还未这样说的过),以后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条文含义,不能说的太“死”;说这次签证的零用工,是为本工程服务用的工?还是因为工程变更导致的用工,要根据情况和甲方协商解决,应该是没问题的,哪有这么不讲道理的人啊?

    2009-12-29 08:28:52 

  • 分两种情况 1、人情签证,也就是甲方工长让乙方处理某些没法处理事情,而办成用工签证,这种情况可以让甲方工长和甲方有关人员协商; 2、事实发生,就要向甲方索赔有关费用。 不论何种形式,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约定,签证优先于合同;虽然合同约定“本工程无其他用工”,但合同签订于前,签证发生于后,变更签证是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所以是有效的。

    2009-12-29 08:44:53 

  • 第一:“甲方以合同内条文,本工程无其他用工”,签证内容是否属合同项目内,如果不是,合同对此签证无约束力。 第二:“本工程无其他用工”过于笼统,谁能说清“其他用工”这个概念。 第三:签证本身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关键是甲方工长有没有签证权力。正常合同对此应有相关条款说明。 第四:承包方本身也有责任,对合同内容缺乏交底,合同管理应该贯穿从签订始至工程保修结束(保修金结清)。 第五:如果签证数额不大,不要过于较真,灵活一点,不能因小失大。

    2009-12-29 08: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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