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位知道关于招标单位必须将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留被查的书面文件?

    招标单位有权销毁所有未中标单位的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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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初步方案,并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应附可邀请或直接发包的有关审批文件和说明材料; (三)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组组成人员情况表; (四)单独委托编制施工标底的标底编制委托合同; (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六)资格预审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一览表; (七)资格后审的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 (八)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及中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九)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与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及其发放、确认的记录; (十)资格预审报告; (十一)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含招标答疑或投标预备会纪要); (十二)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等发放、签收的记录; (十三)设有标底的工程施工招标标底; (十四)开标过程中投标文件签收、评委签到等记录; (十五)清标情况报告; (十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含评委评分、评议等过程资料); (十七)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以及理由等。已提交过的内容,可引用,不必重复提交。); (十八)中标结果公示表; (十九)中标通知书; (二十)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 (二十一)合同副本; (二十二)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二十三)备案流程表; (二十四)行政监督意见书; (二十五)未中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文件正本; (二十六)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以上归档材料中,除(二十)、(二十五)项材料外,其他材料均应装订成册。第(二十)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正本)可以单独立卷装订;第(二十五)项(未中标单位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投标文件正本)应暂时保存,待合同签定六个月后销毁。 第十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材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并应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耐久性强的材料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易褪色的材料书写。

    2010-03-03 11: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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