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分析

    案例四 曹家国与自贡市兴龙建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签定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曹家国承包兴龙公司第一项目部,每年上缴承包费,其承揽的工程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兴龙公司为其提供承揽工程所需资质、合同章和专用发票。 1996年7月兴龙公司中标建勘总公司西桥小区1号房工程,中标价162.8万,预算面积5100平方米。次日曹家国以兴龙公司名义与建勘公司所订立的施工合同则包括了该小区1、2号工程。约定:工期330天,价款168.2万,平方米造价270元,建筑面积6896平方米,最后以实际竣工面积计算,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单位造价,变更项目按定额计算。 1998年2月20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此前,建勘公司已支付170.2万元。此后,兴龙公司曾向建勘公司提供造价结算书载明:实际建筑面积5932.53平方米,工程造价2016299元。建勘公司认可建筑面积,但对造价没有按照270平方米计算不予认可。 1999年5月13日,兴龙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工程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委托自贡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对1、2号工程进行鉴定,认定造价2284749.5元。同年,兴龙公司因不欲交纳诉讼费用申请撤诉并被批准。曹家国另行起诉称:兴龙公司与其有内部协议,但明知其权益受到损失,却放任不管,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现代位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794995.63元。 问题: 1. 承包协议效力 2. 工程价款如何认定 3. 代位权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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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 曹家国与自贡市兴龙建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签定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曹家国承包兴龙公司第一项目部,每年上缴承包费,其承揽的工程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兴龙公司为其提供承揽工程所需资质、合同章和专用发票。 1996年7月兴龙公司中标建勘总公司西桥小区1号房工程,中标价162.8万,预算面积5100平方米。次日曹家国以兴龙公司名义与建勘公司所订立的施工合同则包括了该小区1、2号工程。约定:工期330天,价款168.2万,平方米造价270元,建筑面积6896平方米,最后以实际竣工面积计算,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单位造价,变更项目按定额计算。 1998年2月20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此前,建勘公司已支付170.2万元。此后,兴龙公司曾向建勘公司提供造价结算书载明:实际建筑面积5932.53平方米,工程造价2016299元。建勘公司认可建筑面积,但对造价没有按照270平方米计算不予认可。 1999年5月13日,兴龙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工程款并赔偿损失,法院委托自贡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对1、2号工程进行鉴定,认定造价2284749.5元。同年,兴龙公司因不欲交纳诉讼费用申请撤诉并被批准。曹家国另行起诉称:兴龙公司与其有内部协议,但明知其权益受到损失,却放任不管,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现代位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794995.63元。 问题: 1. 承包协议效力 2. 工程价款如何认定 3. 代位权是否成立 你好! 回答:1、承包协议的效力等同于代表兴龙公司,就是说曹家国与建勘总公司签订的合同相当于兴龙公司签订的合同。 2、工程价款应该根据法院鉴定造价2284749.5元认定。 3、代位权成立,因为“曹家国与自贡市兴龙建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公司)签定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曹家国承包兴龙公司第一项目部,每年上缴承包费,其承揽的工程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兴龙公司为其提供承揽工程所需资质、合同章和专用发票”

    2010-05-21 06: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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