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定额计价模式下,不可预见费是否可以在投标报价中优惠下浮?结算时对不可预见费如何办理?

    某一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其中甲方招标控制价中不可预见费为5万元,因此投标方也按照5万元进行编制预算,但同时对已经形成的预算价20万进行了总价优惠10%后进行报价,合同采用工程合同价+工程变更增减,变更部分与预算报价同等下浮,结算时审计按照5万元减去后加上变更增加部分据实结算并同等下浮10%办理,施工单位认为结算时应该按合同价减去4.5万后加上变更增加部分据实结算并同等下浮10%后金额作为结算价。具体如何办理?请赐教。

    问题补充:那么对于审计所说的不可预见费不能下浮是否有相应规定? 甲方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应用不可预见费是否恰当? 不可预见费的真实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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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浮应该连同不可预见费一起的。应该与审计力争。结算时应该按合同价减去4.5万后加上变更增加部分据实结算并同等下浮10%后金额作为结算价。 合同是依据。因为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不可预见施工费不下浮。如果审计不同意,叫他找出合同依据来。

    2010-12-02 18: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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