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在清单规费中都含有哪些保险?规费中不含有的还要单独增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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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实施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首先必须了解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区别之一:定义及内涵不同: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区别之二:被保险人的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指是施工企业内全部职工 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危险作业的范围难以确定的原因有: 危险作业本身是一相对模糊的概念。作业就本质来说不存在安全与危险区别。 危险作业的司法解释暂时没有,因而危险作业的解释难以统一。 其实上安全作业与危险作业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当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控制的时候,危险作业就变成安全作业。 高危行业中不是所有的作业都是危险作业; 在不同管理水平施工企业中,危险作业也不尽相同。 区别之三:经办机构(保险人)不同 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 区别之四:理赔依据不同 工伤保险的理赔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而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依据是保险单与保险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区别之五:赔偿金额的计算基数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赔偿金基数以本人工工资(缴纳基数)与社会平均月工资为计算基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险单位的保险金为计算计数。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支付。 残废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残废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废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是: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 六、理赔的程序的区别 工伤保险的理赔程序: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 意外伤害伤害的理赔程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 其次必须认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同点。 相同点一:都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相同点之二: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相同点之三:赔偿责任相同。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有死亡给付与残废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相同点之四:作用相似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一: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二: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三: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的作用之四: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之一:实行意外伤害保障了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受到意外伤害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之二:实行意外伤害保障了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意外伤害保险的作用之三: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意外伤害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意外伤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第三必须正确理解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在联系。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就被保险人员的范围来说: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工伤保险强制被保险人是施工企业全部职工,而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是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即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已经覆盖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的范围,而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是工伤保险被保险人的一部分。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保险,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与工伤保险,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就强制性来说,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是统一的。 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都具有赔偿责任,即职工受伤或死亡后得到补助。因而参加任何一种保险,都能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采用的无过错原则,而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的发生才能得到经济赔偿。 在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过程,均强调提供的理赔资料是原始资料,而原始资料仅有一份,特别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来说,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意外伤害保险机构提供相同的两份原始资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因而客观上影响理赔过程的进行,从而影响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功能的发挥。就此而言,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是对立的。 工伤保险就被保险人的范围、赔偿标准、风险分担、权益保障来讲,完全能替代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必须明确。即对危险作业进行法律上界定,即给“危险作业”进行司法解释。施工企业才能正确实施意外伤害保险。 目前对危险作业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 高危行业(建筑施工企业)所有作业都是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与安全作业是不可互相转化,因而将危险作业与安全作业绝对化。而事实上安全作业中也存在危险,危险作业得到有效控制也能得到安全。 将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固定化。其实作为一个自然人,从事的作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常变动的。 工伤保险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推动,特别是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动。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在理赔程序的矛盾,施工企业对同一职工的保险两者选其一;或由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意外伤害保险机构与工伤保险机构在原始资料需要上的矛盾,使被保险人得到赔偿。 在降低安全生产风险、保障员工权益的基础上,降低施工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建议法律上统一,将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合二为一。对于在编在职人员以工伤保险为主,对于不在编在职人员以意外伤害保险为主。这样既然保险在职在编员工的权益,又能保证不在编在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降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赔偿责任风险

    2011-05-20 16:56:11 

  •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顾名思义,可以理解的。如果要知详细,可以查看工伤保险条例。 在清单规费中都含有哪些保险?--社会保障费和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规费中不含有的还要单独增加吗?---不要计取。

    2010-12-06 1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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