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江苏省09费用定额中规费的问题

    1.工程排污费:按有权部门规定计取。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有权部门规定计取。 3.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按表4-9标准计取。 (1.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点工和包工不包料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已经包含在人工工资单价中。 3.人工挖孔桩的社会保险费率和公积金费率按2.8%和0.5%计取。 4.社会保障费费率和公积金费率将随着社保部门要求和建设工程实际参保率的增加,适时调整。 ) 在广联达上面有相关的费率,但是如在实际工程中,排污费及管理费怎么计取,有关部门指哪个部门,有没有费率范围??如在实在中,没有发生这些费用是不是可以不计取??? 我是南通地区的,望大师们回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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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建价〔2009〕8号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和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已相继发布。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市开始执行,为了更好地应用和实施08计价规范与09费用定额,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详见附件2) 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详见附件3)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贯彻执行08计价规范和09费用定额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有关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1.为了减少争议,增加可操作性,对09费用定额中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7),确定统一标准;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费率(表4-7)见文后附件1。 2.措施项目费费率调整后,二次搬运费列入附件2(表-10)中。 3.其他措施项目费按09费用定额规定及标准计取。 二、有关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 1.工程排污费:暂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0.1%列入造价,竣工结算时按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工程排污费进行结算。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0.19%计取。 3.其他规费按09费用定额规定及标准计取。 4.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工程所在地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计取。 三、规费、税金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随意降低计取标准或让利。 四、除本文规定外,其余均按省建设厅苏建价〔2009〕40号文、省建设厅苏建价〔2009〕107号文以及08计价规范和09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五、之前我市发布的针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成本价评审办法、风险费用计取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采用08计价规范进行计价的工程,但与本文有矛盾的,以本文为准。 六、执行时间 08计价规范和09费用定额以及本文之规定,从2009年7月l日起开始执行,在此之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直接发包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2011-05-17 13:05:10 

  • 排污费是指主管环境的部门

    2011-05-17 12: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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