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固定单价合同的施工过程控制及结算

    本人对这些很迷惘,还请各位前辈指点迷津。 清单计价固定单价合同 问题如下: 1、平时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需要做签证吗? 如果要做,那是算变更后的工程量 - 原工程量,然后签得出的增减量吗? 那结算的时候用投标的工程量加上或者减去变更的工程量做结算,那很不合理。 因为招标清单的工程量并不一定是正确的,结算肯定要重新算的呀。 结算依据竣工图重新算的话,那单独做的变更签证不就没意义了,结算一起算更方便呀。 2、对于原清单中少算漏算的部分,是做签证,还是结算时再统一计算? 一般这种工程结算是怎么搞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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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平时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需要做签证吗? 如果要做,那是算变更后的工程量 - 原工程量,然后签得出的增减量吗? 这种文件直接作为结算依据,不需要再做签证; 那结算的时候用投标的工程量加上或者减去变更的工程量做结算,那很不合理。 因为招标清单的工程量并不一定是正确的,结算肯定要重新算的呀。 结算依据竣工图重新算的话,那单独做的变更签证不就没意义了,结算一起算更方便呀。 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是需要重新计算的,这里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再加洽商变更及签证(也就是图差加变更的结算方法);另一种方法是按竣工图计算工程量,这里需要注意有些项目在竣工图上不一定能反应如返工部分及零星工程,所以需要变更及签证;另外变更不但是结算的依据,也是工程资料必须的,如果没有这些依据,竣工图与施工图不同的地方就没有相关依据支持了 2、对于原清单中少算漏算的部分,是做签证,还是结算时再统一计算? 可以做签证,如果图纸中已能明确表示的可以不做签证,结算时统一计算

    2011-05-20 06:22:44 

  • 1、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是不做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是建设方应承担的责任 2、做签证。

    2011-05-19 17:29:48 

  • 这种工程结算一般都是按实际结算,也就是搞竣工结算,但主要还得看和建设方的施工合同是怎样签的。 1.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是签证资料的一部分,最后结算时依照竣工图和签证资料算出实际工程量 2.原清单中少算漏算的部分最好是做签证,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011-05-19 18:35:46 

  • 需不需要做关键要看合同及甲方对签证的相关规定以及施工的实际状况。 有的变更会发生已完成部分工程量,就需要及时签证;还有的约定发生变更就要办理索赔或签证,还有的约定变更调整达到一定额度必须签证,有的还约定变更调整达到一定额度还可以付工程款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变更应该是指调减或增加的工程量。 一般的情况下结算是原合同价款不动,进行调整减就可以了,就是该减的减,该加的加。

    2011-05-19 17:36:56 

  • 1、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根据原图计算增减量,套用原投标单价,原标书中无投标单价的,甲乙双方补充 2、对于原清单中少算部分,双方核实后即可调整投标时的工程量,无须签证;漏算部分编制补充单价,办理签证

    2011-05-19 18:27:50 

  • 需要

    2011-05-19 20:55:04 

  • 你好, 1、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一般不需另行签证,但最好经甲方、监理签字。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原图计算增减量,套用原投标单价,原标书中无投标单价的,由施工方补充报价,报甲方审核确定。 2、工程量清单的错误是甲方的责任,对于原清单中少计(或多计)的部分,经审核核实后可调整投标时的工程量,对增减的工程量乘以该清单投标报价增减结算价格,无须签证; 3、对漏算部分应及时办理工程签证,编制补充单价,报甲方审核确定。 4、这种工程结算首先要认真领会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结算相关条款的规定;然后根据合同规定:一要确定因量差(签证、清单错误等)需增(减)的价款,二要计算因价差(合同规定允许调整的材料价差、政策性允许调整的人工、机械价差等)需增加的价款,三要计算因量差、价差所增(减)的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对上述增减项合计汇总再加上投标价就是结算价。

    2011-05-19 21:35:00 

  • 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是不需要进行签证的,因为设计变更是介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设计变更所产生工程量的改变在结算的时候要进行索赔,现场签证是介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一种联系,实际工程量发成变化,只要建设单位(在现场签证)认可,便具有进行索赔的依据!清单漏项内容为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以要进行签证。

    2011-05-19 22:25:46 

  • 1、不用做签证,按变更内容按实计算增减。 2、按实计算工程量。

    2011-05-19 21:42:40 

  • 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和依据 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按照固定单价方式编制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是国际惯例按“FIDIC合同条件”的方法。“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上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和法律学的经验总结,内容完善,融工程专业技术、经济、管理、法律于一体,结构严谨,词语准确,业主与承包商的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义务和权利分明,为国际工程项目承包认可和推荐的合同文本,是可以借鉴的好模式。 我国颁布的统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学习了国际惯例的FIDIC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国情,具有内容完整、全面,法律法规依据清晰,责任清楚,规范性强,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特点。更重要的是示范文本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机制的要求,使双方建立一种市场经济关系,规范双方合同行为。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第22条),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提供(第2条第5款)、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第21条)等,都表明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点,是实际工程中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依据。 二、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意义 1、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方式是开展招投标工作的需要 一些工程由于施工图纸不齐等原因,在招标条件不具备,又急于开工的情况下,使招投标工作难以开展。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采用单价、费用报价的方式,也就是固定单价的方式,既坚持了招标方向,又结合了实际情况,节省了时间,加速了施工,保证了投资效果的提前实现。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科学竞争的需要;企业进入市场的需要;市场管理的需要,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有独特的优势。 2、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控制工程造价,实现经济效益是建设单位(业主)的追求目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把单价固定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建设单位再在设计和工程量核实的环节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就可以达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3、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可以使施工单位改善经营管理、节省物耗、降低成本。 施工企业推向市场,其生存主要靠参加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而投标竞争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在日益激烈的竞争情况下,施工企业只有采取低标才能中标,而低报价的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已固定的情况下,又要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工艺水平,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消耗和成本。 4、 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是完善施工合同管理的需要如不实行 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在遇到图纸不齐的情况时,合同管理和签订时往往同意实行预算法的方式确定合同造价。实际上,这仅是说明了确定造价的原则,并无控制造价的任何具体措施,最后容易形成“钓鱼工程”、“胡子工程”,敞口花钱的情况,失去了发挥施工合同,约束工程造价的意义。采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则弥补了施工合同管理的不足,完善和推进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三、固定单价施工合同操作和要求 1、工程量清单和核实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通常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按照预算定额的分项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工程量,留出投标者填写单价和合价后的工程量清单称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只是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第1款“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施工单位报出的单价是不能变动的,因而实际合同价款的支付就是单价与实际工程量的乘积之和再加上费用、利税。由此可见,核实工程量就是通过计算和测量,求得实际完成数量,然后按示范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并支付实际合同价款。 2、固定单价的报价 单价应与定额项目相同,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和材料费,一般可按预算定额中的规定执行;材料费以预算价格为准,与人工费、机械费共同组成直接费作为计算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基数外,其市场价格应作为固定单价的主要内容加以确定。因此必须经常掌握分析材料市场价格信息、采购运输途径,并考虑物价上涨的风险因素,综合权衡后加以报价。 另外固定单价还应该包括间接费等各项费用的费率,这是固定单价概念和范围的延伸,也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需要。只有明确了费率,固定了费率,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作用才是完整的。 3、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 作为施工单位都会遇到物价上涨的风险,必须给予足够重视。作为建筑单位则希望将风险考虑在单价中,由施工单位承担。对那些工期较短的项目,其风险易于估测的,施工单位都能接受。对那些工期较长,工程量较大而且复杂的项目,准确地估计风险往往难以做到,如加大风险因素,其报价缺乏竞争力,也加大建设单位建筑成本。如将风险因素考虑过低,则遇到物价波动较大,势必造成施工单位施工成本的增加,严重时将影响整个项目实施,这也是建设单位所不愿看到的。为了使施工单位因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性调整(如人工、机械费用等)造成费用增加,能从建设单位得到合理补偿,而且建设单位又能有效地控制成本,一般的施工合同都有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条款(FIDIC合同条件就是这样条款)。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仍然执行我国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根据示范文本合同条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这主要有∶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如停水、停电等;以及固定单价后新产生的风险承担问题等其他约定。需要指出的是,是否调整、调整的内容,怎样调整是双方的合同行为,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加以明确,以防扯皮。

    2011-05-20 07:28:04 

  • 1、平时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需要做签证吗?及时鉴证为好。 如果要做,那是算变更后的工程量 - 原工程量,然后签得出的增减量吗?按签字洽商变更内容计算变更工程量。 那结算的时候用投标的工程量加上或者减去变更的工程量做结算,那很不合理。 因为招标清单的工程量并不一定是正确的,结算肯定要重新算的呀。投标时是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时如发现原清单量与投标图纸实际工程不符 可以调整。 结算依据竣工图重新算的话,那单独做的变更签证不就没意义了,结算一起算更方便呀。一般不会等竣工图出来在做结算。在施过程中就要把签字的变更做出来,随时报工作量。 2、对于原清单中少算漏算的部分,是做签证,还是结算时再统一计算?结算时统一调整即可。 一般这种工程结算是怎么搞的呢?具体结算操作方法要看工程合同有关结算条款。

    2011-05-20 08:15:55 

  • 1、平时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需要做签证吗? 答:可以不做,因为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也是正式的设计文件之一。 至于结算方式问题要根据合同约定来做。如果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合同,那么对工程量一般根据竣工图纸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合同上应该会有结算的详细条款。 如果采用投标清单+签证的话,那么前提是 清单工程量必须要在合同签订后经过承发包双方的的复核后才能作为正式的结算用。 另外对于签证来讲有时候并不一定时为了结算,也就是说凡是签证的东西并不一定能在结算时算到费用,相反在结算时一些额外的东西恰必须要办理签证。所以我还是建议你以后 只要不是设计单位盖章签发的资料,应该在这个资料的基础上及时的办理好相应的签证手续,哪怕以后在结算中不用。

    2011-05-20 09:07:59 

  • 1、平时设计院下发的设计变更需要做签证吗? 答:需要做签证,签证不光是工程量会改变,施工做法也会变的;所以及时做好签证手续,为将来结算留足证据,防止扯皮。 2、对于原清单中少算漏算的部分,是做签证,还是结算时再统一计算? 答:结算时统一计算,但平时预算人员就要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收集整理材料,结算时又轻松,又不易漏项。

    2011-05-20 12:28:22 

  • 您好!我认为这里面有个结算方式和结算顺序的问题。固定单价合同就是说量可变但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不可调整。类似的结算我在编制时将结算分成如下几块: 1、原投标书工程量调整、就是将原投标所用图纸进行重新计算,然后进行工程量比较、核兑、将其自方认为有误的工程量单独列出、在分项子目里注明原合同标书计价子目序号,工程量进行增加或者减少、单价同标书单价。 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这里我就不做具体的描述了、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同原标书单价。 3、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 或者合同约定的单价可做调整的系列条款内容),比如合同约定遇人工调差文件、合同约定主要材料价格超出原投标时期信息价格的5%、超出5%部分的材料价格调整等等。综合单价的取定按照文件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工程量按照现场签证执行。 不知道我说的是否让您满意?

    2011-05-21 14: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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