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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 2011-09-02 15:53:03 | 重庆市 其他专业 | 1647查看 3回答
结算材料价格调整
合同中有以下约定:“材料价格调整原则:钢材、水泥、商品砼和沥青砼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4期价格为基准,其中钢材、水泥、商品砼、沥青砼的价格涨跌在±5%范围内不作调整,涨跌超过±5%时,超出部分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平均价调整。”请问一下是按“平均价-投标价”还是“平均价-2008年4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调整价差问题补充:针对需要调整的情况,经过比较后,基期价比投标价和平均价都高,但里面有投标价处于基期价与平均价之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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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楼主所签订的合同表述不严密,提供信息应该是这个意思: 1、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08年第4期价格为基准价,在施工期间如果《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平均价格超过了第4期价格5%,那么超过之外部分按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施工期内平均价格调整。
2011-09-07 1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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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是按“平均价-投标价”还是“平均价-2008年4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调整价差 应该按平均价-涨跌超过±5%-2008年4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
2011-09-02 16: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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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应这样理解:(只针对钢材、水泥、商品砼和沥青砼,这4种材料) 假如 2008第4期信息价代号为 A ;投标价为 B 。那么: 1、如果 【A 大于等于 B 乘以(100-5)% 】,并且【 A 小于等于 B 乘以(100+5)% 】,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必须两个同时满足): 结算时,这4种材料价格不作调整,按照投标价计取市场价。 2、如果 【A 小于 B 乘以(100-5)% 】,或者【 A 大于 B 乘以(100+5)% 】,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时(满足一个即可): 结算时,这4种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公布的【平均价格】调整这4种材料的信息价。 也就是说: 1、材料价格可能直接按照投标价,不再做调整。 2、材料价格按照 施工期间造价信息的【平均价格】调整。 不是只按照2008年第4期调整。
2011-09-03 0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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