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的工程执行《甘肃市政消耗量定额2001》合法、合理吗?

    请教各位大师及前辈: 一、2009年的工程,招标时用的《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1,而《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早在2006年颁布实施,并明确指出,《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1停止执行,那么,当时的标底是否无效? 二、该工程在2011年决算时把设计变更及签证增加部分用《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套取, 当时招标内的工程定额套用不做调整,但审计部门要把用2005版套用的增加变更部分变为2001版的,他们的理由是:决算一定要用当时招标用的定额标准,不得调整,施工方赔死也是自找的,并且说做任何生意都是有风险的,请问:招标时已经错了,决算时还要将错就错,合法吗?有道理吗? 三、用废止的法规作为审计依据本身是否合法?大家对遇到这样的问题都是怎样解决的?

    问题补充:谢谢大家,我只是觉得我们的国家离法制社会太远了,刚才还有位朋友说:思想有多远,我们离法制社会就有多远。依我看,比思想还远,纠结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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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了,你这个工程是09年几月招标的? 关于颁发《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 -------------------------------------------------------------------------------- 发表日期:2009年7月21日 已经有390位读者读过此文 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09]167号 -------------------------------------------------------------------------------- 关于颁发《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现行《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25-2005)、《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DBJD25-23-2004)、“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DBJD25-17-2004)、《甘肃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DBJD25-18-2004)暨《甘肃省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及地区基价》(DBJD25-19-2004),编制的《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DBJD25-115-2009),现予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是我省各市、州所在地及平川、甘矿两地编审全省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承包合同价、调节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也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自二〇〇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甘建价[2007]15号文发布的《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DBJD25-31-2006)同时废止,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甘肃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所以不能执行2001定额,所以应该执行新定额

    2012-06-13 17:13:19 

  • 1、这个要看你们当时招投标时新的定额是否已经正式发布实施,虽然文件上说了有执行日期,但有可能后面很长一段时间没有编制和发布相应的定额等, 2、还要看你们双方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当地合同中有约定执行什么定额,你们签定合同时应该提出来呀,如果你们没有提出就说明你们是认可的,别人不给你调整也是可以的 3、文件应该有明确的说明,已经签定合同或已经结算的按原合同执行不做调整,新开工的工程应该执行新的定额, 4、投标时你们为什么没有提出2001定额已经停止使用了?你们的投标报价预算又是按什么定额做的?

    2012-06-13 17: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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