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灾害索赔问题

    做支坑支护搭的钢管架操作平台被山体塌方压垮,部分钢管压弯报废,向甲方索赔修复费用和材料报废费用,甲方给我的批复是:‘钢管属于我方的施工机械设备、自有财产,不属于施工材料,不给予补偿’。大家说说看这样的批复合理不?有没有好的反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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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确定山体塌方属于不可抗力,再就是确定脚手架属于用于工程的材料还是施工单位为实现工程而使用的自有材料或设备。对于不可抗力索赔,对于用于工程的进场材料由甲方赔偿,双方各自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等由各自负责。由此可见,这个索赔是不成立的。

    2012-09-03 09:24:33 

  • 合理,这个索赔是不能成立的。 1、工程本身损害由业主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在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方的机械设备及停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方承担;5、延误工期顺延

    2012-09-03 12:16:49 

  • 合理。 不是因为周转材料的归属与谁的问题,而是这个损害不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呀。 属于自然灾害哟。工期是可以签证顺延的。

    2012-09-02 10:12:39 

  • 看看你们合同是怎么规定的,一般的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都是各方负责各方的,因这不属于甲方的责任,也不属于乙方的责任,工期可以顺延的

    2012-09-02 10:20:55 

  • 如果你考过建造师证你就不会问这个问题了同意上面两位说的 财产不赔偿 工期可面延

    2012-09-02 11:07:08 

  • 如果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双方的物资、机械、人工损失各自负责,所以索赔不成立

    2012-09-02 15:19:34 

  • 您好: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财产不赔偿、工期可以顺延的。

    2012-09-02 16: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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