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因图纸变更导致措施费增加的结算问题。

    该工程招标文件列述的建筑面积为24300平方米,清单报价,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我方在投标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列述了如下内容: 1、脚手架:71060.82元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1008876.37元 3、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145200.33元 4、垂直运输机械:607543.25元 5~23项为其他措施费及我市(沂蒙老区)绿色措施费,这部分费用均按相应费率记取。 各项措施费合计:3970887元(折合:163.41元/平方米) ---------------------------------------------------------------------- 施工过程中,架空层层高发生变更,变更后建筑面积为:297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5400平方米。 ---------------------------------------------------------------------- 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入的单价和合价,除非合同另外约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与合价均已包括了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本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全部内容。 投标报价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费报价、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规费、税金(规费、税金、预留费用、暂定价不作为竞争性费用)等投标单位响应招标单位要求完成拟建工程的全部费用。规费等不作为竞争性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给定明细记取,否则视为废标。 ------------------------------------------------------------ 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 1.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奉献范围:a、因乙方对工程量清单理解或使用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b、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价格变化和材料价格变化;c、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自行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费用。上述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以进行调整。a、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b、发包人提供的地址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部分发生变更的。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1)、增减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据实核增核减; (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增减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不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中标价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确定其综合单价;其他措施费、规费及税金按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所计取的费率标准计取相应的费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或数量实际没有发生或减少的、清单有误或新增项目,在计算和工程结算时应当据实调整结算。 =================================================== 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措施费按平方包死。 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查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部分发生了变更,由原来的普通土变成了坚石;素土回填变成了回填混凝土加固。 =================================================== 问:结算时,措施费该如何进行调整。可以按(原措施费总和)/原建筑面积*现建筑面积吗? 有没有可行的依据。 另外,新编综合单价部分,管理费、利润可以重新调整吗?(注:投标时,管理费、利润调整的非常低)。 ======================= 罗列的资料可能不全,如有需要我再补充。 谢谢。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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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罗列的资料,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因这些变更所增加的实物工程量以及非实物工程量费用,均应有业主承担相关费用。 主要是如何确定因“架空层层高发生变更,建筑面积增加”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查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部分发生了变更,由原来的普通土变成了坚石;素土回填变成了回填混凝土加固”。从而引起实物量增加和非实物量相关费用计取的方法: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4.7.3条:“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以及4.7.4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该合同中双方的约定:“1)增减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承包人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2)不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中标价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确定其综合单价;其他措施费、规费及税金按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所计取的费率标准计取相应的费用”。同样也符合这一原则。 综上所述: 结算时,措施费的调整。按(原措施费总和)/原建筑面积*现建筑面积是不可以的;应按实际变更涉及的项目计算确定。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新编综合单价部分,管理费、利润的计取:应按照“不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中标价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确定其综合单价”。 另外;招标报价时有的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单位专门提报清单外项目的措施费率、管理费、利润以及综合工日单价等。如有可以按照执行。

    2013-04-02 1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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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结算时,措施费该如何进行调整。可以按(原措施费总和)/原建筑面积*现建筑面积吗? ——可以的,因为原报只是一个总数,不是单价,可以利用建筑面积平均单价。合同约定是措施费走综合单价 另外,新编综合单价部分,管理费、利润可以重新调整吗?(注:投标时,管理费、利润调整的非常低)。 —— 不可以。因为合同约定:其他措施费、规费及税金按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所计取的费率标准计取相应的费用。 不过也可以打擦边球的,只是说其他措施费、规费以及税金,没说所有的计费系数。

    2013-04-02 14: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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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算时,措施费该如何进行调整。可以按(原措施费总和)/原建筑面积*现建筑面积吗? 措施费按实调整,可用(原措施费总和)/原建筑面积*现建筑面积。像清单报价,合同中应该有约定的,比如说变更新增/减少累计为中标价的10%或一次性为500万,可相应调整措施费。 新编综合单价部分,管理费、利润可以重新调整吗? 新增部分合同专用条款应该也有相关约定才是,比如新增部分人材机按施工时期单价,其它不变,且下浮一定比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或当地发布的结算办法执行

    2013-04-02 09: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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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过程中,架空层层高发生变更,变更后建筑面积为:297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5400平方米。 结算时,措施费该如何进行调整。可以按(原措施费总和)/原建筑面积*现建筑面积吗? 有没有可行的依据 新编综合单价部分,管理费、利润可以重新调整吗?(注:投标时,管理费、利润调整的非常低)。 回答:第一个问题可以的,合同上已经约定按平米包的,第二问题,费率应该和原清单一样的

    2013-04-04 08: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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