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中有一句话,变更超过合同价3%,可签证....问题如下

    合同中有一句话,变更超过合同价3%,可签证;若变更金额小于合同总价的3%,则不做任何调整。现在做结算,施工单位上报结算,签证的金额量超过3%,因此算为签证,而且甲方线上线下流程已经走完。现在结算一审审核下来,此部分签证低于3%,按合同要扣除此部分签证所有金额,但一审未扣除所有。我作为二审,如果我复核下来,认同一审的审核的签证金额,那么我是否可以根据合同再扣除此部分签证所有金额呢。理由就是,经一审审核,二审认同一审核减金额,根据合同要求,复核签证内容的变更金额少于合同总价的3%,因此扣除此部分签证变更所有金额。

    2021-11-06 12:51:58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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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合同约定,说明是总价不超,是否有更深的,说是按照最终审定的呢,是针对总签证的金额,感觉这个有点让利较多 

    2021-11-06 12:30:53 

  • 可以的。

    但是最终的钱不能低于合同价。

    2021-11-06 12:31:11 

  • 变更金额少于合同总价的3%,因此扣除此部分签证变更所有金额。是对的

    2021-11-06 12:48:24 

  • 有点矛盾;(经一审审核,二审认同一审核减金额)

    既然认同,为什么还要扣除部分签证变更所有金额。维持原判,即可。


    首次提交 2021-11-06 13:01:53  最近修改2021-11-06 13:03:18 (修改过1次)

  • 你这理解是不对的,超不超看报价,不是审计后价格。找你的思路应该先审计再决定报不报。应该是这样,超过百分之三就报,按审计结果支付。本来是签证就要给,不管大小,这样也要不少给甲方贡献了。一审是对的

    2021-11-06 13:22:01 

  • 我觉的挺明白的


    首先这个是总价包干合同 例如100万的总价包干合同 约定也就是100万 其中如超过总价(100万)的3% 如果算了签证 得出的金额没有超出3%是不计入签证的 不能说施工单位能找甲方签字就证明超了3% 很多甲方是根本不清楚内容或合同 只以为施工单位做了 属于签证 就签字了 但是他根本不想其他的。所以如果没有超3%就扣除就好。

    2021-11-08 1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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