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取消了部分清单项目,则在结算时此部分清单对应的措施费到底算不算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取消了部分清单项目,则在结算时此部分清单对应的措施费到底算不算,根据陕建发【2005】102号文件中的有关说明,因建设单位原因而引起的措施费增加应记取,但是没有说减少的情况,请各位大大给予帮助,谢谢!!

    问题补充:清单的编制依据及合同款的结算依据为《陕西省2004清单计价规则》和《陕西省2004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请就此对应陕建发【2005】102号文件给我说一下,清单取消的为:木门、残疾人坡及栏杆,在开工前就已明确要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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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依据合同的要求计算,单从文件中理解,这个文件是单方面执行的,也就是建设单位原因引起可以计增加。但文件明显是排斥减少的,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引起的减少不在文件考虑的范围之类。所以这时就得依据合同去计算。 如果合同中没有说明,这就是依实调整,比如柱的砼的减少了,那么相应的柱模板的措施就减少等。文件针对的是总价包死或措施包死的问题,只要是发包方的责任就可以调整。

    2011-09-02 18:28:13 

  • 仔细看一下合同约定,一般约定措施费不调整,

    2011-09-07 10:18:34 

  • 在我们这里,部分清单已取消,就是这部分工程没有干,相对应的措施费也没有发生,所以措施费也不给了,如果措施费已经发生了,那就应该找建设单位签证,申请增加这部分费用。

    2011-09-02 19:53:54 

  • 我做的工程,措施费一般都不调整,因为措施费在报价的时候是按照项来报价的,

    2011-09-02 20:36:55 

  • 陕建发【2005】102号文件中的有关说明,因建设单位原因而引起的措施费增加应记取,相对应的因建设单位原因而引起的措施费减少应扣除。减少应该理解为“负增加”。

    2011-09-02 21:28:52 

  • 应该要扣除相应的措施费的

    2011-09-02 22:45:11 

  • 看取消的时间,如果已施工拆除并且取消。这种情况就不取消。如果未施工的清单项目取消那相关子目就应该取消。

    2011-09-02 21:45:47 

  • 本人认为结算一般是按实际发生来计算,清单项取消,肯定没有发生相应措施费用,相当于工程发生了变更,这样结算时措施费也应做相应调整。还可以甲乙双方到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去咨询一下。

    2011-09-02 21:15:42 

  • 应该取消,但应对施工方做相应补偿。(准备,备料、部分搭设、拆除)视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2011-09-03 07:55:19 

  •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取消了部分清单项目,则在结算时此部分清单对应的措施费到底算不算,合同没有说明,应该按实际计算,有对应项的按对应项计算,没有对应项的可以按比例计算。

    2011-09-03 07:28:22 

  • 这是2008清单计价条款: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2011-09-03 07:29:08 

  • 看合同约定,如果约定措施费不可调整,则不调整,若执行文件规定,个人认为应该下调,因为因工程量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调整,承担与受益是相辅相成的

    2011-09-03 17: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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